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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就诊xx集团医院过错陈述案例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xx,男46岁,身高170cm,体重80.5Kg20219183时因右腹痛就诊xx集团医院急诊科,考虑胃炎,给予口服药物治疗,效果差,于5时再次就诊,给予抗炎、保护胃粘膜的输液治疗,效果差,且症状逐渐加重,伴有低热,恶心,呕吐三次,14时第三次就诊急诊科,行腹部CT检查,提示急性阑尾炎,收住院行手术治疗,18时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腹腔镜下肠粘连松解术。术中诊断:急性坏疽性阑尾炎伴穿孔,急性化脓性腹膜炎,肠黏连,窦性心动过速,术中标本见数块阑尾,阑尾发黑,坏疽穿孔,麦氏点置管引流,手术与2045分结束。术后给予心电监护,吸氧,禁饮食,雾化、抗炎、止痛、维持水电解质平衡、营养对症治疗。23时患者排尿困难,给予留置尿管。92215时,患者从病床上摔跌到地上,颜面部皮肤裂伤,诉胸闷气紧,伴头晕、恶心,心慌等。即给予平卧位,吸氧,心电监护(提示心率84/分,血氧饱和度85%)测血压(133/84mmHg)即刻血糖(6.6mmMol),开通液体通路症状有所好转,请心内会诊考虑急性肺栓塞症,行床旁心脏彩超,下肢血管彩超,床旁熊片,心肌酶谱,血浆D二聚体等相关检查,给予氯吡格雷300mg,阿司匹林肠溶片300mg,阿托伐他汀钙片40mg,舌下含服硝酸甘油0.5mg,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钠5000U,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三尖瓣关闭不全(中度),双侧肌间静脉血栓可能,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治疗。1623分,患者呼吸心跳骤停,意识丧失,瞳孔散大,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并多巴胺,去加肾上腺等药物抢救。抢救期间心电监护提示逸波心律,交界性心律心房颤动,心房扑动,窦性心动过缓,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等,1730分患者出现自主呼吸30/分,窦性心律,心率145/分,血压84/50mmHg,血氧饱和度88%,给予去甲肾上腺素升压治疗,呼吸机维持呼吸,在心肺复苏过程中出现黑便,200ml,无法静脉溶栓,心肌酶谱,1815分再次出现心律失常,心率下降,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抢救过程中患者始终未恢复意识,瞳孔散大7mm,对光反射消失,1910分在医护人员的陪同下转山西xx医院进一步治疗。

我方认为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

第一、患者因腹痛两次就诊该院急诊科,以胃炎给予对症治疗,直到近10小时后行腹部CT检查后才确诊为急性阑尾炎,13小时后才行手术,此时阑尾已经坏疽且穿孔,造成急性化脓性腹膜炎,病情因治疗延误而加重,该不当造成炎症介质损伤血管内壁,血细胞粘滞聚集形成血栓。故医方不当与患者肺栓塞形成引起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患者体重大,80Kg,但医方术中及术后补液较少,从而血液处于高凝状态,易形成血栓,与患者术后出现肺栓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医嘱上计算,患者于9181630分入院后禁饮食到920809分流质饮食共计39小时,共通过输液补充液量为5000ml,仅维持了生理需要量,而患者为腹膜感染术后病人,体温高,禁饮食,而处于高消耗状态,补液仅满足生理需要量是远远不够的,结合患者当时电解质指标均处于参考值低位边缘,而且医方在患者住院四天内无尿液出量记载,足以可见医方对患者补液存在明显不足的情形,引发肺栓塞的发生。

另外,9221840分留置尿管接无菌引流袋,护理记录显示尿液200ml,患者自当天15时突发情况到1840分共3.5小时,仅有尿量200ml,可见尿量也是偏少的,血液浓缩明显,引发肺栓塞的发生。

第三、术后院方在患者对患者的临床表现存在观察记录不详细的情形,出现肺栓塞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作为来源下肢静脉的栓子,引起大面积的肺栓塞,未出现双下肢的任何临床表现,如腓肠肌部位的疼痛不适,下肢肿胀静脉回流受阻等,明显与常理不符。

第四、患者因阑尾坏疽而穿孔,引起化脓性腹膜炎,行手术治疗后禁饮食,一级护理而未记录出入量,存在明显的违反护理常规。而从体温记录单中的记载显示922日患者小便次数是六次,患者下午15时就突发状况,进行抢救,1840分留置尿管,后转入山大一院,在这个过程中患者肯定是没有自行排尿,相当于患者上午及中午就小便6次,这明显与事实不符。

    综上,可见院方在为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患者病情的行为,在治疗过程中未充分预料严重后果的发生,并予以预防,因此患者突发急性肺栓塞而死亡,与院方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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