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在本案中申请鉴定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本案是一个新的诉讼程序,原告有权利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晋钧衡司鉴中心【2018】司鉴字第4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上一案合议庭委托形成的证据,而非本次诉讼的形成的证据,且原告也不认可,应当以本次诉讼合议庭形成的证据为准。
第二、山西某司鉴中心司鉴字第某号司法鉴定意见未按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已经明显超出了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程序明显违法,属于严重违规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司法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是:“1、朔州市某县级医院对被鉴定人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证据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委托鉴定事项为1、朔州市某县级医院对被鉴定人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某司法鉴定中心最终的鉴定意见第三项对过错参与度做出了评定,(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十五)明显超出委托鉴定事项范围,属于违法鉴定。
第三、某司法鉴定意见书基本的关键事实问题认定错误。
该鉴定书的最关键部分第8页17行分析说明记载:“医方在患者住院期间,虽进行了一些相关检查,并参考入院前一天外院彩超报告进行了评估,但未化验血糖,未详细追问病史,存在不足”,但我们从病历当中却看到了2013年10月9日的生化化验结果(Bs:5.2mmol/L),大概鉴定中心连Bs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吧,其专业水平可想而知,社会公信力荡然无存。
第四、 总所周知,巨大儿出现肩难产时,如何正确处理对避免患儿发生臂丛神经损伤至关重要,但本案病历当中无论从“分娩记录单”,还是“产时记录单”均不能看到医方在患儿出现肩难产后,医方除进行左会阴侧切术外,是如何进行正确的手法操作的,结合本案患者为全臂丛损伤,神级根的彻底断裂,故医方暴力接生事实是非常明显的。
从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当中,鉴定人对医方如何进
行有效、正确的手法处理是否正确 未做出任何评价,显然不当。
根据《妇产科学》第九版203页:出现肩难产时:
1、 请求援助和会阴切开。
2、 屈大腰法( McRoberts法)让产妇双腿极度屈曲點近腹部双手抱膝,减小骨盆倾斜度,使腰骶部前凹变直,骶骨位置相对后移骶尾关节稍增宽,使嵌顿在耻骨联合上方的前肩自然松解,同时助产者适当用力向下牵引貽头而娩出前肩。
3、 耻骨上加压法助产者在产妇耻骨联合上方触到胎儿前肩、
部位并向后下加压,使双肩径缩小,同时助产者轻柔牵拉胎头,两者相互配合持续加压与牵引,切忌使用暴力,经过该操作方法,超过50%的肩难产得到解决。
4、 旋肩法(Wods法)助产者以食、中指伸入阴道紧贴胎儿后
肩的背面,将后启向侧上旋转,助产者协助将胎头同方向旋转,当后肩逐渐旋转至前肩位置时娩出。操作时胎背在母体右侧用左
手,胎背在母体左侧用右手经过该操作方法,超过95%的肩难产在4分钟内得到解决
5、 牵后臂娩后肩法助产者的手沿骨伸人阴道,握住胎儿后
上肢,使其时关节屈曲于胸前
6、 四肢着地法产妇翻转至双手和双膝着地,重力作用或这
种方法产生的骨盆径线的改变可洗验的方式娩出后臂,从而协助后肩娩出。切忌抓胎儿的上臂,以免骨折。会解除胎肩嵌塞状态。在使用以上操作方法时,也可考虑使用此体位。
第五、 某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医方告知不充分的诊疗过失视而不见,显失公平。
众所周知,充分、有效的告知才是正确选择的必要前提,但我们从医方病历当中“巨大儿分娩知情同意书”及“医患谈话记录”当中,均未见医方有关“本案患儿应当进行剖宫产,并建议患者剖宫产”的字样,仅有患方的意见:“同意阴道分娩”,“要求阴道分娩”。请问,医方没有合理建议的情况下,患方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呢?
故该鉴定书未认定医方存在告知不充分,告知不完善的医疗过错,显然是不合适的,这也是原告撤了诉之后,再一次起诉主张司法鉴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综上,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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