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该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对自己病情作出理性判断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的意见。
2当患者病情危及生命且本人“不表态”的,医务人员应将其理解为患者对自身病情及医疗措施的不充分知情而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同时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并履行签字手续;当患者病情危及生命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况下,医务人员依据现有医疗水平对患者积极抢救,具有良好预后效果,但患者近亲属或授权委托人“不表态”的,医务人员治疗处置权优先于法律赋予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的代理权,同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3.在告知说明的过程中,当患者或家属对医师提出的诊疗方案提出不同意见,而医师经慎重分析并确认自身诊治方案是科学合理的,便应就患方不同意见的原因,用通俗和患者能理解的的语言再次进行针对性解释说明,并陈述利害关系,尽量说服他们(或劝告家属配合)同意医方的意见。必要时,可请上级医师协助共同进行沟通告知。
4.如患方最终表态拒绝,则应书面记录告知内容并要求患方签字拒绝。如患方暂时“不表态的,则应告知其无论最终商议结果如何,都必须告知医师,同时在病历中进行记录并要求患方签字”商议后再定”,注明告知的时间(明确到分钟)。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如未得到商议结果,则应电话联系患方明确意见并录音,同时在病历中记录。
5.如患方拒绝或“不表态”,且拒绝签字的,则应留取知情同意告知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资料,同时在病历中记录。必要时,可请第三方对谈话过程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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