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一、犯罪事实
被告医院于2008年2月26日注册成立,是一家非营利性民营医院。被告医院曾与区医疗保险局、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服务协议书》,属于医保、农保定点医院。被告人袁某担任院长,被告人谢某担任副院长。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因医院效益不好,被告人袁某召集被告人谢某等人开会,研究决定以”换药”等方式骗取医保返还款以提高医院效益、提高个人及住院经管医生提成。此后,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袁某伙同被告人谢某等人授意医院工作人员或亲自通过伪造住院病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列治疗费用开支,扣留病人医保卡虚报诊疗费,“挂床”,“换药”等方式,制作虚假报账资料,向市卫生局新农合管理中心、市医保局申报补偿款,实际骗取医保、农保返还款共计人民币377948.62元,所骗取款项用于个人提成、股东分红及医院开销等。其中,被告人袁某虚报金额计人民币163411.56元,获得个人提成人民币4877.48元;被告人谢某虚报金额计人民币285605.32元,获得个人提成人民币31232.15元。
二、法院判决
1、被告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被告人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被告人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2 一、犯罪事实 2010年1月4日,经某县卫生局批准成立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某。2012年12月20日,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经某县卫生局批准更名为某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某;被告人何某负责被告单位的财物和日常管理,被告人袁某、陈某、黄某系被告单位医生。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每年均与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签订《某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单位在履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何某授意被告人袁某、和某某、黄某等医务人员,编造36人的虚假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材料,向医疗保险部门套取医疗保险金共计139980.24元。 二、法院判决 1、被告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月,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3 一、犯罪事实 被告医院是一家普通合伙性质的综合医院,法定代表人为卿某。该单位于2014年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年该医院与市医疗保险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签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作为业务院长在该院职工大会上以及在私下授意、被告人张某作为行使管理职权的实际投资人默许、纵容本院医生通过虚假住院、虚假延长住院天数、虚增费用、伪造病历等手段,骗取市医疗保险局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医保资金1720749.06元。 二、法院判决 1、被告医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2、被告人文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 3、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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