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于2015年3月22日在某医疗机构被确诊为:子宫肌瘤,同年3月27日孟某某在医疗机构处接受“腹腔【案情简介】
镜下子宫全切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孟某某出现高烧不退、腹胀、腹痛、腹泻等症状,术后第7天孟某某出现阴道漏尿体征,经医院检查确认为“左侧输尿管下端瘘”,漏尿的原因是手术过程中损伤输尿管所致。4月9日在宁夏某医院泌尿外科行膀胱镜检查并行治疗术,但输尿管镜下插管手术失败。无奈4月23日外请某西医院泌尿外科主任医师行“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5月11日出院。5月28日在宁夏某医院泌尿外科内镜中心取出输尿管支架。此次医疗过错不仅给孟某某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孟某某的精神上更是承受了巨大的打击和羞辱。因为输尿管被切断,小便完全无法自控,尿液经常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漏出,直到现在手术遗留的后遗症依然严重的影响了孟某某的正常生活。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该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其次,银川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孟某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孟某某左侧输尿管损伤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过错,过错参与度?再者,如何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为孟某某争取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是通过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引导法院判决胜诉的成功案例。本案中,因为医疗结构推卸责任,孟某某讨要说法无门,案件从开始私下调解不成、医调委调解不成、再经历伤残鉴定、起诉、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变更诉讼请求、法庭调解、判决等等司法程序。期间所经历的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也是较为少见。
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只能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但由于医疗机构可能会推脱责任,患者一定要及时完整地收集证据,申请对医疗行为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过对医疗过错和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来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是该类案件的关键。本案孟某某正是这样的情况。
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本此事故中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患者的身体严重损伤。事已至此,不能苛求医方能将患者恢复到术前一样。因为这是不现实的,这样的要求也是无理的。但是通过司法鉴定指出院方的过失,确定患者的损失,给患者一个客观上的公正鉴定结论,应该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正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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