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纠纷包括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以有器质性或功能性人身损害为条件。目前使用的法定术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大致分析:
1.医院专科设置越来越细化,而患者的病情很多是综合性的,整个诊疗过程也是各科室配合完成,细化的分科导致诊断和诊疗方案落实过程中衔接间的漏洞;
2.医学为经验学科,医师的诊疗水平与医师个人执业经验直接相关,对此,有专门的分级诊疗规范进行调整;由于医院人员配置问题或是医方为增加经济效益,医方存在违反分级诊疗规范的行为。
3.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4.医方未尽告知义务,医患沟通不到位。
二、医疗纠纷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查阅复印封存病历的必要性、固定证据、尸检
三、病历的查阅复印与封存。具体操作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四、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途径:调解 行政调解、诉讼。
诉讼中有两个注意点:
1.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医方有过错的”,是过错责任,根据举证规则,患方主证。
2.关于诉讼时效,个人认为应该从司法鉴定医方存在过错时开始计算。
五、医疗过错鉴定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区别
1.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目的。
2.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行后续治疗进行分析。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广泛,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3.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人为抽签选定的专家。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一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共同署名,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4.委托方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方有:(1)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3)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行。
5.鉴定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入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方在入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6.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司法鉴定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等。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患方申请,以司法鉴定为主。
六、司法鉴定准备工作
1.准备一份完整的病历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2.收集好由患方自己保存的门诊病历本、检查单、化验单、各种X片、CD片等,按时间顺序编号。
3.收集并整理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检查单、化验单、各种X片、CD片等,按时间顺序编号。
4.必要时进行了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鉴定。
5.了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这个一般不会在病历中体现,所以要通过医院公示的信息或卫生部门的登记信息来了解。仔细查阅病历,准备一份陈述词,提出争议焦点。
6.如何审查医疗案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资质审查、病历形式审查《病历书写规范》、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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