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1日至7月,患者刘某因发现丙肝1月余就诊于被告医院,先后行8次自体血充氧,HCV滤除耗空治疗(也称“自体血回输治疗”)。病历记载患者曾有多次献血史20余年。被告医院在为患者初次治疗前未进行常规的血清(包括乙肝、梅毒、艾滋病)免疫学检测。2015年9月,患者在化验检查显示感染艾滋病病毒后,取血样送外院艾滋病检测确认实验室检验,2015年10月9日,检测报告为:HIV-1抗体阳性。患者认为,因被告的过错致其目前HIV-1抗体阳性的损害后果,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2015年4月至7月,患者因罹患丙肝在医方行8次自体血回输治疗。治疗结束后2月余血检报告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证实患者已感染艾滋病病毒(HIV)。HIV感染有多种途径,除母婴传播、性行为传播外,多种血液暴露性/接触性医疗行为,如注射、采血、输血、血滤、手术等,若质控、消毒或操作环节有误,均有可能导致血液性感染。本案医方在为患者实施的自体血回输治疗属于血液暴露性医疗行为,由于实施该治疗行为前未能进行常规的血清(包括乙肝、梅毒、艾滋病)免疫学检测。无法排除在实施该项治疗过程中导致患者发生血液性HIV感染的可能。本案患者在20年前曾有过多次献血史,在医方实施自体血回输治疗前也曾接受过涉及检验采血、注射治疗等医疗行为。鉴于个别HIV感染者可以长期携带,甚至终生无明显症状,同时患者也未有既往艾滋病免疫学检验正常的检测数据,亦无法证实在实施本次自体血回输治疗前未曾感染HIV。综上所述,在现有的鉴定材料中缺乏患者在医方实施自体血回输治疗前HIV-1抗体检测数据的状态下,患者目前HIV-1抗体阳性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关或无关的概率相当,难以做出精确的责任程度推断。
鉴定意见:
1、患者目前HIV-1抗体阳性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或无关的概率相当,难以做出精确的责任程度推断。
2、患者因感染HIV所产生的误工期为12日/年,目前无需护理和营养。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医院为患者实施的自体血回输治疗属于血液暴露性医疗行为,由于实施该治疗行为前未进行常规的血清(包括乙肝、梅毒、艾滋病)免疫学检测,无法排除在实施该项治疗过程中导致患者发生血液性HIV感染的可能。鉴于个别HIV感染者可以长期携带,甚至终生无明显症状,同时患者也未有既往艾滋病免疫学检验正常的检测数据,亦无法证实在实施本次自体血回输治疗前未曾感染HIV。患者目前HIV-1抗体阳性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有关或无关的概率相当。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73.43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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