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程X1因与被申请人程X2、一审原告程X5、程X3、白X1、白X2、程X4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程X1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未经申请人同意,在没有任何说明房屋价值的相关材料也未经任何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形下就将申请人可以依法继承的1.5间房屋,直接折价每间5000元判决给被申请人程X2,显然缺乏证据证明,也显失公平。2、原审法院判决中“法院考虑到房屋的现有状况,及被申请人对正房东三间进行加固、维修并使用多年的实际情况”判决被申请人程X2分得正房东间没有事实依据。3、关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南格村南格西XX一户院落问题法院以“因六间房屋共处一院,无法进行明确具体划分”,从而判决该院落由原告程X5及被告程X2共同使用为宜,显然于法无据。4、被申请人程X2对父母长期家庭暴力不应享受父母遗产继承权。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私自处分申请人程X1的合法财产无法律依据。2、院落作为房屋的附属部分,法院没有经申请人同意也未经评估作价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该院落由原告程XX及被申请人程X2共同使用为宜程序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南格村南格西XX1户正房6间及院落进行分割和继承的问题,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原审原告程X5、被申请人程X2各占有三间,由被申请人程X2对申请人程X1酌情补偿7500元是考虑到双方系一母同胞,且程X2在父母生前一直同父母一块生活居住,照料较多,程X2曾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实际居住30余年,该房产和院落难以分割等实际情况做出的,本院对一二审判决结果予以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一母同胞应团结友善,正确处理好亲情与财产的关系,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X1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