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8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段XX、原审被告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段XX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20)晋07民终389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山西省人民医院于2020年5月15日以与段XX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省人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省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有关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责任部分,即“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段XX各项损失389212.94元”以及“晋中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951元”的内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上诉人山西省人民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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