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王X、王X及山西省平遥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8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王X、王X主张其母亲刘X在平遥县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并请求平遥县人民医院赔偿,该请求成立的前提是平遥县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而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涉及专业问题,应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鉴定论证。一审审理期间,曾委托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了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遥县人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出具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非本案所涉鉴定事项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并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现平遥县人民医院以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8民初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王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省平遥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