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超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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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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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首例网约车保险合同拒赔案

发布者:吴超然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6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6日,李**就苏******马自达轿车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李**;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16日24时止。

2016年8月26日傍晚,李**驾驶苏******小型轿车接到“****”网约车平台订单后,在接客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赣******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李**为专职的网约车司机,事故发生在接客途中,其驾龄未满一年,尚处于实习期,涉案车辆在“****”平台登记司机为“**”,平台参与分高达47200分,司机等级为LV2。2016年9月30日,保险公司向李**出具《拒赔通知书》。

2016年11月1日,李**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在本案中,本律师代理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专业的抗辩意见。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李**的所有诉讼请求。


就上述案件,本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1、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

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项下重要提示栏载明:……4、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通知保险人。该提示清晰明了、不存歧义,开宗明义地对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约束,且《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亦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明确告知义务。

 

2、家庭自用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是否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网约车与家庭自用车辆有何区别?①使用频率、时间、路线比家庭自用车辆更长②车辆乘客不特定③车辆行驶路线不特定且更频繁行驶于驾驶员不熟悉路段④靠边停车,禁止停靠路段停车更频繁⑤驾驶时使用手机频率更高⑥为赶时间接送顾客以获得顾客好评,超速违章现象更频繁。综上,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更大,因此李**将涉案家庭自用汽车进行网约车营运,已造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显著增加,无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还是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商业险均应拒赔。


本案例作为沪上网约车第一案,刊登在《人民法院报》、《新民晚报》等知名报刊上,并且在《庭审纪实》、《经济与法》等栏目中予以播出;另外,承办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2套《经济与法》栏目、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第一财经》频道、《法治天地》频道等诸多主流媒体的采访,就网约车乱象之治理发表专业性的法律意见,引导网约车市场趋向规范化。


律师建议: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人们出行的方式日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约车作为自己的出行方式,由此网约车行业不断发展。为避免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建议广大网约车司机切莫抱着侥幸心理,投保时请购买营运保险,让网约车市场日益趋向规范化发展。


本律师团队致力于各类法律纠纷争议的解决,如有需要,可以直接与本律师联系。







吴超然律师,咨询电话:18001757756。执业十余年,高级合伙人律师,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并担任团队主任,上海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