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然而,离婚后一段时间,抚养方又以子女名义将另一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对此情形,法院如何处理?
1、父母对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终止、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法律赋予父母对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否则,如若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约定为一方不需要承担,而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合法权利。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是否支付抚养费以及抚养费数额标准的约定,不妨碍子女日后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才会支持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故从维持协议效力以及稳定性的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会结合起诉时距离离婚的时间长短、抚养方是否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生活明显困难的情形导致无法保障子女日常生活学习所需,以及影响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是否支持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5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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