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和张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并购置一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小产权房)。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王某生活,案涉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王某一次性给付张某补偿款。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在离婚案件中能否处理?怎样处理?
律师分析
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自然缺乏不动产登记信息或相关产权证明,致使法院无法对房屋性质做出判断,虽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房屋的财产权益(如房屋使用价值)可以进行处理,处理后的财产权益仅限于夫妻双方,不具有绝对权。故,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不会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但可以针对房屋使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院判决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并不代表对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
实践中,仍有较大部分的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直接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不予处理,并告知双方待日后取得产权证后可另行诉讼。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20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7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第21条,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 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 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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