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窨井盖“吃人”的新闻占据了公众的视野。
“家住西安市未央区惠西村的一名3岁男孩掉入下水道被冲走。因事发地点的井口没有盖住,加之井口太小成年人下不去,男孩父母只能眼睁睁看着男孩被水给冲走了。”
男孩的命运,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痛定思痛,悲愤之余,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窨井盖“吃人”背后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窨井盖?
窨井盖,指通常设置在道路、公园、广场、住宅小区等范围内关于雨污水、电力、热力、通信、燃气、广电工程等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以及地下综合管廊的窨井盖。
窨井盖一旦发生松动、破损、和路面不持平,甚至缺失等情形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细数过往案例,有行人走路不留神踩空栽倒的,有骑电动车滑倒摔伤发生交通事故的,有直接陷落窨井深处等待救援的,不胜枚举。小小的窨井盖却关系着公众脚下的安全,由不得半点粗心疏漏。
怎样明确责任主体?
1、找直接权属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窨井盖一般由直接权属单位,如电信公司、自来水公司等,负责执行井盖技术标准、规范,承担窨井盖的巡查、维修、养护、管理责任,接受窨井盖统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2、找有关管理人。窨井所处路段、公园、广场等区域的管理人,同样应当承担管理维护的责任义务。通常,窨井盖与道路组成同一路面,故道路管理人在管理道路时对于路面是否足够平整安全有着必然的高度注意、及时养护义务,如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巡查,及时排除窨井隐患。
常见的管理人一般包括:
A.道路管理人,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
B.其他区域管理人,如乡镇政府、村委会、街道办、开发商、物业公司等
实践中,不少管理人在具体工作中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职责分工、部署工作,或者和其他单位(如市政养护经营管理公司、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公司等)签订管养协议,需要注意的是,有关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并不能排除管理人应尽的管理职责。
责任承担
被侵权人的损失全部由窨井盖的权属单位和管理人承担吗?
其实不然,一般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综合确定。窨井盖的直接权属单位和管理人在怠于履行上述职责时存在过错自然是不在话下,但做为被侵权人,在日常通行时同样应当谨慎观察路面情况,确保人身安全,否则也应当根据自身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258条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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