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殷*与吉林**大学签订学校超市经营合同到期,到期前通知殷*下一期以招投标方式承包,殷丽丽参加投标后并未中标,后吉林**大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要求殷*搬出,殷*以原合同有优先承租为由拒不搬离,故吉林师范大学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殷*愿意以同等条件继续租赁房屋,则其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了吉林**大学诉请。二审接受吉林**大学委托作为其代理人,裁判逆转,支持了吉林**大学全部诉请。
案件点评
需要对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并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已经参加过招投标后未中标,是否可以再次主张优先承租权,就是本案焦点。
律师建议
承租合同中关于优先承租权的条款需要明确具体减少争议,作为出租人应该注意到承租人优先承租的问题,应提前沟通避免纠纷的产生。
马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