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吕XX诉被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城建行政管理强制执行职责一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被告所建医院设备用房遮挡原告房屋,被告向原告吕XX补偿人民币六万元整。
二、被告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吕XX支付上述补偿款。
三、本补偿为一次性补偿,原告吕XX收到补偿款后,原告及原告亲属、朋友不得以任何方式以此事为由向被告提出任何要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XX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