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关于艾XX是否具有南陵县**石料有限公司股东身份。经查,2013年4月10日,刘XX、刘XX与艾XX签订《南陵县**石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艾XX以875万元总价受让刘XX、刘XX持有的南陵县**石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艾*发支付400万元款项后取得股东身份,余款475万元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艾*发向刘XX、刘XX支付了4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双方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艾*发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给付剩余款项,刘XX、刘XX可要求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刘XX仅以2013年9月发出的律师函径行剥夺艾*发的股东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股权转让过程中,要考虑风险,要依照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