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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与马*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先华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4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9年9月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房屋地址:甲方将其承租的位于合肥市XX(二楼)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承诺:该处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甲方对该处房屋有处分权,甲方已经跟该处房屋房主充分沟通,并经该房主同意将该处房屋站组给乙方,由此产生的给乙方或房主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无责。租赁期限及约定:1、该房屋租赁期限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2、房屋租金:第一年月租金19000元。按季付款每季前提前15天付款。另附第一年首月租金作为押金。租赁期满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原告接受房屋后进行拆除并装修,表明原告确认被告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3、房屋租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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