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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飞与被告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先华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20日 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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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公司与新城房开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经**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27日在淘宝网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新城房开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三山区**茶城续建小区A号楼1-501、1-502、2-501、2-502、3-501、3-502、4-502、B号楼1-303、1-401、1-402、1-501、1-602、1-603、2-401、2-402、2-501、2-502、2-601、3-401、3-402、3-501、3-502、3-601、3-602、4-501共25套房产进行公开成功拍卖。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斌、**飞以其对上述房产享有20%的共有份额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执行过程中无法确定**斌、**飞对案渉房产享有合法份额,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斌、**飞的异议请求。**斌、**飞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第(一)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案渉房产未经登记,属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判断其权利人应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

3、在不动产纠纷过程中,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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