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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回工程款111789.42元

发布者:邱明哲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5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1988744C。

法定代表人:彭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办龙江XX(江东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237MA5UNTPR86。

法定代表人:骆XX,董事长。

原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中XX公司名下价值118000元的财产。经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渝0237民初4049号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2022)渝0237执保166号执行裁定,并予以执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中XX公司立即支付XX公司工程款111789.4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1789.4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中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以中XX公司为甲方、XX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巫山中XX新天地10-6地块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QJSXTD-GCHT-051),对工程的范围、付款方式、结算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第二条“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暂定含税合同金额为373317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至已完成产值的80%。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审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留3%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自移交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等等。施工合同签订后,XX公司即组织人力、物力于2019年12月21日正式进场施工。2020年1月9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5日,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2021年1月11日,双方办理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386116.42元。截止2022年9月27日,中XX公司已累计支付工程款274327元,尚111789.42元未付。XX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中XX公司均置之不理。综上所述,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双方的遵循。中XX公司欠付工程款,损害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除应支付欠款外,还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中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中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巫山中XX新天地10-6地块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方: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重庆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乙方承揽制作与安装甲方钢结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巫山中XX新天地10-6地块钢结构工程……二、合同金额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暂定含税合同金额373317元(大写:叁拾柒万叁仟叁佰壹拾柒元整)……。合同价款内容包括: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材料、构件采购、制作、运输、安装费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四、工程款支付:4.1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至已完成产值的80%。4.2待本合同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乙方已按有关工程资料归档规定提交完整合格的档案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乙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全额扣除甲供材)。留3%质保金,质保期壹年,自移交甲方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质保金无息退还(扣除违约金)。……”

2019年12月21日,XX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20年1月9日,案涉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2020年1月15日,XX公司将案涉工程移交给中XX公司。

2020年4月7日,中XX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5月28日,中XX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2020年8月26日,中XX公司支付工程款24327元。合计支付工程款274327元。

2021年1月1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价款为386116.42元。

另查明,2021年1月15日、2021年2月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XX公司与中XX公司签订的《巫山中XX新天地10-6地块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任务,并在验收合格后,将案涉工程移交给了中XX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办法,在2021年1月11日完成结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2月7日内,中XX公司应支付价款至总金额的97%即374532.93元;XX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将案涉工程移交给中XX公司,质保期已于2021年1月14日届满,中XX公司应于2021年1月15日将3%的质保金11583.49元退还给XX公司。

中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含质保金),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XX公司要求从2021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XX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公司工程价款111789.4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起,以111789.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计1336元,财产保全费1110元,合计2446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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