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某、韩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 丁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 韩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 王某1: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 金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 王某2: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辩护人为沈凯捷、白孝甫,均来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崔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 李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A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集团)和B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租赁场所招募被告人丁某等人,公开宣传AA集团的投资理财项目,并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委托融资租赁合同》、《回购承诺书》等,承诺高额年化收益,非法募集资金。
· 韩某某:担任业务总监,2017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6日,共计参与吸收存款2551万元。
· 王某1:担任业务总监,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月24日,共计参与吸收存款2825万元。
· 金某某:担任团队经理,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8日,共计参与吸收存款509万元。
· 徐某某:担任团队经理,2016年9月17日至2018年2月1日,共计参与吸收存款1013万元。(注:虽在文件概述中未直接提及,但根据上下文推断,此部分信息来自判决书内容)
· 王某2:担任团队经理,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共计参与吸收存款817万元。
· 李某某:担任团队经理,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2月1日,共计参与吸收存款840万元。
· 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王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累犯,从重处罚)
· 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王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
· 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 部分被告人(徐某某、王某2、崔某某、李某某)退赔了违法所得。
· 判决中明确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