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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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胡雪彬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440人看过 举报

2023-07-2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XX,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谢XX,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朱XX与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3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为29680元,本息暂合计为856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谢XX经营东南海XX,2019年2月春节前夕,向原告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应急一下就汇回去给你”,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出借56000元给被告应急用(当时没有书写借条)。春节过后,被告没有立即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承诺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详见“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考虑到被告毕竟也是个经营海鲜馆的老板,总不至于像“骗子”一样。因当时出借款项给被告是出于朋友急用帮忙,连借条都没写。为避免借款日久没有凭据,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才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借条》壹张交由原告收执(详见《借条》),并承诺于2020年2月底前陆续还清借款。但自2019年7月份至今,不见被告偿还一分钱给原告,连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诉前原告查询到,被告早已于2018年5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债数百万,严重丧失信誉。鉴于被告如此没有诚实信用,欺骗原告出借款项,原告为早日收回欠款,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谢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谢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谢XX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2月3日向原告朱XX借款56000元,并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承诺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朱XX与被告谢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谢XX向原告朱XX借款56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和原告的庭审陈述为据,应予确认。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56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被告谢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雪彬律师,女,北京盈科(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015年毕业于福州大学,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漳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漳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620********1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北京盈科(漳州)律师事务所
1350620********10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