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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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李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雪彬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315人看过 举报

2020-07-17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李X、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X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逾期还款之日(2015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起诉需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李X承担;被告李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5日被告李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被告李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约定因借款发生纠纷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此后,被告李X向原告仅还款1万元,原告委托律师于2015年10月19日分别向两被告邮寄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收到律师函七日内偿还上述借款,但两被告仍未还款。
被告李X、被告李XX未提供书面答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李X于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吴XX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因借款发生纠纷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XX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律师函、EMS寄件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李X于2015年10月24日收到原告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被告李XX于2015年10月20日收到原告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3.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起诉需支付律师费2500元,原告先支付律师费500元;4.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6年9月30日向芗城法院起诉两被告,并于2016年12月5日撤诉。本院认为,因被告李X、被告李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邮件查询记录载明两份律师函邮件均是“妥投他人收”,并不能确定该律师函是否送达两被告本人,故对证据2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经本院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李X向原告吴XX借款3万元,由被告李XX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因借款发生纠纷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还约定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际费用)”,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陈述于2015年5月15日支付现金1500元给被告李X,并指示案外人李XX于2013年5月16日转账28500元到被告李X指定的账户。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李X仅还款1万元。原告曾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两被告,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90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为向被告主张本案债权,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李X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由被告李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有书证为凭,依法可予认定;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律师函送达两被告本人,故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应认定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宜,原告要求从2015年10月28日起开始计息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被告李X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被告李X还应依约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元;被告李XX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XX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X追偿。被告李X、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被告李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律师代理费500元;
三、被告李XX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可以向被告李X追偿;
四、驳回原告吴XX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雪彬律师,女,北京盈科(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2015年毕业于福州大学,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漳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漳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620********1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北京盈科(漳州)律师事务所
1350620********10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