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运洪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因在一起开吊车认识,之后成为朋友。2019年3月,原被告相约一起合伙买汽车起重机出租、合伙经营火锅店。合伙期间,原告负责开吊车,原告妻子在火锅店上班,被告负责合伙期间的财务管理,同时负责经营管理火锅店。2019年10月,原被告因合伙期间的经济问题产生纠纷,10月4日在火锅店协商散伙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散伙,合伙财产汽车起重机、火锅店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给原告146399元。结算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欠款的事实,并承诺于2019年11月20日支付,同时被告自愿将归其所有的汽车起重机让原告开走,直至其偿还欠款后返还。期间,原告于2020年5月17日为该汽车起重机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并为该车进行了年检,共计花费6716.1元。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反而于2020年6月23日强行将汽车起重机拉走,经报警处理无果。综上,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散伙资金14639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