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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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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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运洪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4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万某由张律师代理

原告(万某),被告(岳某)共同出资在保山市隆阳区XX路开设饭店。2018年7月27日,双方协商由被告进行管理,原告退出。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由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96000元。欠条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3800元。余款822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原被告共同出资在保山市隆阳区和平路开设饭店。2018年7月27日,双方协商由被告进行管理,原告退出。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由被告向原告退还现金96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向原告支付了16000元。余款80000未支付。

裁判结果


由被告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某某尾款8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运洪律师,毕业于西南林业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现系云南铂万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民商事、行政、刑事、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铂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