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运洪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0月20日,驾驶人1驾驶车牌号为云M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XX线由XX镇方向驶往XX库镇方向,当日0时12分许,车辆行驶至XX线K506+210米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受害人驾驶的云M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受害人当场死亡、驾驶人1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1经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家属放弃治疗,于2019年11月12日11时20分死于家中。2019年12月11日,某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编号为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右侧道路通行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受害人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道路通行规定,因此认定驾驶人1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另查,驾驶人1所驾驶的云M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被告1,该车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被告1明知驾驶人1无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醉酒仍将摩托车交于驾驶人1驾驶,其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对于原告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儿子受害人的死亡给早年丧偶的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也给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原告雪上加霜。原告多次找到各被告商讨赔偿事宜,均遭被告拒绝,时至今日,原告仍未得到被告的任何赔偿。综上,原告作为本案交通事故死者受害人的母亲,依法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应有的赔偿,但因各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XX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合计112000元。
二、由被告被告1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573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