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运洪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B系熟人,原告经营建材销售,被告做建筑工程。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底,被告B因各处工地建设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建材,2018年11月1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B共计拖欠原告建材货款2581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B一直未支付。2019年4月4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B,经协商,被告B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B共拖欠原告建材款25800元,同时,被告B的母亲被告C自愿为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B、C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58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4月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C对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