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兆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1804号之一 原告:A,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第三人:A,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迁让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通知A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现因原告A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