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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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A与B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周兆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1804号之一 原告:A,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第三人:A,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迁让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通知A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现因原告A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C
周兆亮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现为江苏元融(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兆亮律师从事法律工作数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4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