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兆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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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苏州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兆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3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苏州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民终7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苏西储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西储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费由A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事故发生的具体事实,未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A的相关损失,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苏西储运公司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指示和风险防范者,对A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和安全注意义务,也提供相应安全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A忽视搬卸矿泉水存在的危险性,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原审法院仍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开庭时苏西储运公司提出已经支付医药费10万余元及生活费3万元应该予以抵扣,而一审法院没有审核生活费该项费用的性质,直接判决扣减没有法律依据,于法于理不符,我方认为根据2014年6月2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约定支付的费用性质上属于预付的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结论,A误工期为八个月,而我方预付了12个月误工费,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故我方请求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多预付的误工费,在我方应赔偿的金额内予以扣减, A辩称:服从原审判决,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苏西储运公司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9476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2520元;2、诉讼费由苏西储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A一直在苏西储运公司从事装卸工的工作,2014年5月24日下午,A在搬运苏西储运公司承揽的卸载矿泉水工作时,码放的矿泉水发生了倒塌,导致A受伤,后经苏州XX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经双方协商,苏西储运公司不愿意承担相应的伤残赔偿费用,为了维护A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 苏西储运公司向一审法院辩称:承认A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已支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和生活补助费3万余元,现希望赔偿金额降到4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苏西储运公司承认A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A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苏西储运公司对A主张的赔偿数额并未作实质性辩解,仅是认为已支付了医疗费10万余元和生活补助费3万余元,而该两项费用与A在本案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伤残鉴定费并不重合,苏西储运公司要求扣减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A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苏州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A残疾赔偿金59476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6199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XX,汇款时请注明案号,)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苏州市XX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A,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中,A陈述其在搬运苏西储运公司承担的卸载矿泉水工作时,矿泉水发生倒塌,其认为是由于矿泉水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码放不稳,从而形成倒塌,苏西储运公司在要求A搬运的时候没有确定相关货物堆放良好,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苏西储运公司对于A陈述的受伤经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A在为苏西储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苏西储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苏西储运公司上诉认为A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但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有关受伤过程的陈述,尚不足以证明A存在过错,故本院对苏西储运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至于医疗费和生活费的扣减问题,因A主张的系残疾赔偿金和相应鉴定费,并未涉及误工费,一审法院据此未支持苏西储运公司要求扣减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苏西储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D
周兆亮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现为江苏元融(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兆亮律师从事法律工作数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34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