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XX与被告顾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XX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于XX负担。
发布者:郝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XX与被告顾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XX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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