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苏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75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849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发布者:郝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苏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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