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本院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南京XX公司、第三人南京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90元,由原告负担。
发布者:郝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7年
5次 (优于91.48%的律师)
913分 (优于76.57%的律师)
一天内
20篇 (优于89.51%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