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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南京XX公司、第三人南京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郝亚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江苏XX公司、南京XX公司、第三人南京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9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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