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3日 25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因疫情原因无法使用商铺,法院依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减免租金
一、基本案情
原告2022年3月5日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商铺(个人所有,非国有房屋)开五金店,被告给予原告1个月免租期,即自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4月4日。2022年4月1日,上海进入全面封控,2022年6月1日,上海解除封控,原告腾空案涉房屋,告知被告没钱交房租,并表示自己随时可以交还房屋。2022年6月2日,被告联系其他承租人前来看房。因被告拒绝退还原告租赁保证金,双方涉诉。
二、代理经过
本案代理原告。原告咨询秦律师,主要想了解,这种情形下租赁保证金是否还能要回,另外想知道自己主动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希望秦律师评估一下自己还能不能拿回部分租金,毕竟疫情封控期间自己确实没有使用案涉商铺。秦律师接受代理后,先替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被告按照自己的想法退还了原告部分“押金”。原告要求秦律师继续推进本案诉讼。
三、代理方案
本案有以下几个争议焦点:1、合同解除时间 2、原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原告须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3、被告应否给予原告租金减免?秦律师认为:被告共计应退还原告多少钱与上述因素均有关,合同解除时间越早无疑对原告更有利。
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原告在6月1日向被告表示房屋可以随时交付原告,并自6月2日起开始配合被告寻找新的承租人,则可以认为6月2日为合同解除时间。至于原告是否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告确实未将疫情发生情况第一时间告知被告(被告在国外),在疫情结束后,租赁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确属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但我方认为因疫情封控原告无法使用案涉商铺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原告违约责任;此外,疫情封控期间原告确未使用案涉商铺,应本着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公平合理原则适当减免房租。
法院最终采纳了秦律师的意见。
四、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于2022年6月2日解除,被告减免原告15天租金(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减免15天,加上一个月免租期,原告实际减免了45天免租期),被告退还原告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的租金,被告退化原告租赁保证金。
五、办理感想
本案系疫情期间租金减免案件,依照上海市裁判口径,承租非国有企业商铺,根据租赁期限长短,一般都会给至少一个月的租金减免。本案虽然法院才给予了15天租金减免,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承租案涉商铺时,租期是从2022年3月5日开始,被告已经给予了原告一个月免租期(这个并没有在本案中进行扣除),法院正是考虑到这点,出于平衡双方利益考虑,作出了如上裁判。应该说,这个判决是很公正的。
至此,秦律师之前关于上海疫情租金减免的理论与实践均已完美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