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9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不判离婚,秦律师帮忙上诉至中院成功离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与被告同居生活,于2014年12月4日生育儿子徐某某。双方于2015年9月29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中秋节被告醉酒后,原告查看被告手机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开房并以夫妻相称的聊天记录。原告提出离婚,被告非但不承认错误,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不堪忍受离开并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愿意配合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均食言。原告离家后亦与他人生育一女,现为办理女儿户口以及就读幼儿园便利,希望尽快办理离婚。
【代理经过】
原告不太想与被告联系,一审时未能提交被告的电话号码,开庭时原告亦未委托秦律师出庭协助,只是自己去开庭,结果原告的手机未能带入法庭,无法当庭通过微信视频与被告联系。此后,原告又错过了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据。法院缺席判决,结果: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
【代理方案】
收到不判离的判决书后,原告陷入纠结中,找到秦律师咨询。秦律师告知,既然被告也多次有离婚的意愿,那应该坚持上诉。但是上诉并不是什么都不做,一定要想办法问到被告的电话号码。在上诉的同时将与其他人生育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证据提交,引起法院重视,这是一个伤敌一千自毁八百的证据,要使用得到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当事人同意了,于是我们代理当事人提出上诉。
中院受理案件后,很快与秦律师联系,秦律师恳请法官开庭前与被告电话联系,确定被告的离婚意愿。法院联系后告知我们被告的离婚方案,秦律师分析后认为可以接受。
【代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马某与徐某自愿离婚;
二、马某给付徐某 2020 年 10 月至 2024 年 8 月 19日期间婚生子徐某某的抚养费 6000 元;
三、婚生子徐某某由徐某抚养,马某自 2024 年 9月起每月 20 日前向徐某支付徐某某的抚养费 500 元,至徐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马某有探望徐某某的权利,徐某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双方关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离婚事宜处理完毕,再无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 240 元,由马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240 元(马某已预交),减半收取 120 元,由马某负担。
【办案感想】
有些当事人能言善辩,但是到了法庭上由于对法庭程序不熟悉,以及当事人不具备的律师身份,导致庭审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甚大。这个案件中,一审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不敢判决离婚的,尤其是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而我们代理二审后之所以坚持上诉,是因为只要联系上被告就仍有离婚的高度可能,故此与法官的联系至关重要。经过秦律师的努力,正是那一通电话改变了本案的命运,使得当事人成功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专业律师的意见、经验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