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3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房租租赁案胜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与某辰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场所变更协议》并履行了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因某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拖欠案外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费,系争房屋存在无法使用的风险,原告及其集团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向某辰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 2023 年 6月 29 日解除,并要求某辰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赔偿经营损失及违约金。之后,双方于 2023 年 7 月 1 日签署《〈服务合同〉解除协议》。依照该协议某辰公司应自 2023 年 7 月 1 日后 90 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74,000 元。但被告未履行。
【代理方案】
本案代理原告。这是一个名为“服务合同”视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件。首先需要解决好合同性质,选择适合的法院起诉,向不动产所在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做法。此外,该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主张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4,000 元;
二、被告上海某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某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