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6日 29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单位以员工多次旷工且缺卡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仲裁认为解除合法,一审改判违法解除赔偿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基本案情
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原告原直系领导离职,被告欲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愿意按照n+1的补偿方案补偿原告,原告不同意。后被告以原告旷工、多次缺卡及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收到解除通知后自己去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以员工未服从直系领导安排出勤工作系旷工及多次未打卡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驳回了员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二、代理经过
本案代理员工即劳动者。仲裁败诉后客户不服劳动仲裁找到秦律师,希望秦律师帮忙代理本案。我们在研读劳动仲裁全部材料(当事人提供以及单位提供的材料)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关于本案诉讼风险的评估意见,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单位的解除理由未予严格审查,导致解除行为合法与否的定性错误,秦律师认为可以代理本案。
三、代理方案
在案件管辖方面,我们选择单位注册地即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进行诉讼非常便利。同时,认为仲裁阶段关于员工是否有旷工的事实,以及“多次缺卡”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认定有误,原告可以在诉讼阶段对于相关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补强;最后,结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认为“缺卡”与“旷工”是关于公司考勤的不同记载,对应规章制度中不同程度的“处罚”。原告虽有缺卡行为但原告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不属于旷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四、办理结果
本案经过原被告双方多次补强证据、交换质证以及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旷工是员工未经请假而无故缺勤的行为,如劳动者出勤工作,只是忘记打卡,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旷工。
原告提供了缺卡日的工作记录与原告主张正常工作忘记打卡的陈述相符合;退一步讲,即便将缺卡行为认定为旷工,原告的情形也未达到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一个月内旷工2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五、办案感想
值得一提的是,秦律师在接收本案诉讼阶段委托时发现,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过低,因此在诉讼阶段对金额进行了变更(增加),法院在裁判时支持了我们变更后的主张。
由此可见,代理劳动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类型的案件,我们一定要聚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载明的解除理由,并仔细比对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从中寻找对劳动者有利的切入点。同时,每一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还有计算方式,应该仔细核对,确保与当下、当地的司法实践相符合。
通过这个案例以及秦律师此前代理的其他劳动案件可知,劳动仲裁裁决并非不可推翻。从程序上来讲,劳动仲裁对于劳动者而言仅仅只是第一个阶段,还有法院阶段可以翻盘的机会;从诉讼成本上来讲,劳动仲裁诉讼仅仅收取10元的诉讼费,往往还减半收取5元或者免予收取,几乎没有诉讼成本。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从战略上来讲,劳动仲裁输了,我们至少应该刚一波一审。但从时间成本来讲,仲裁输了一定要反思输的理由,输了一定是还有某些细节方面没有考虑周全或者做到极致,那么在诉讼阶段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补强。当然,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坚持正确的诉讼方案,客观评估存在的诉讼风险,这样才能有的放矢,百战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