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06日 5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精神病人住院期间摔倒,医院要赔偿吗?
与我们的朴素观点不一样,在这个案例里面,包括其实大多数类似案件中,医院都不负有赔偿义务。我们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一、案情简介
原告因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进入被告精神卫生中心处住院治疗。某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原告在病房滑倒摔伤。同日下午,被告为原告办理出院手续,将原告转往另一家医院治疗。原告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产生医疗费4万多元。原告本人在受伤前系精神一级残疾的精神病人。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负有悉心看护原告,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现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摔伤,医院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代理经过
本案代理原告。经了解,原告因为躁狂、情感障碍等多次入院治疗,这一次本来已经治疗结束应该出院,但是因为疫情因素影响,原告家属无法接出,于是原告仍在院入住。摔倒那天,原告在活动室活动,地面上干净无水渍,但原告本人说护士台有一个护士拿着袋子,催促原告快点去领袋子,来晚了就没有了。原告本来坐在那里坐很久了突然站立后疾走不稳摔倒受伤了。
分析:院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有限,地面无水渍说明原告摔倒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环境,而更多地归结于原告本人,所以院方大概率不会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代理本案更多从入院宣教(比如做摔倒风险评估,告知三个“30秒”注意事项)以及受伤后院方是否及时处置导致病情延误这个方向去努力。
三、代理方案
本案经过诉调前证据交换,被告院方出具了摔倒性评估报告,以及入院宣教以及住院病史等资料,说明其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受伤后处置及时,被告无过错。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在环境的安全保障方面确实尽到了义务,但是被告方催促原告拿袋子,并且实施言语上的挑逗,加大了原告摔倒的风险。我们认为被告方引入了相对原告而言的“危险”,应承担引入危险防免义务。
四、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但是被告方补偿原告5000元。
法院裁判理由:被告系向社会提供诊疗活动的医院,其营业行为所致的场所均为公共场所,为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此即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在其管理场所内活动的患者,被告对原告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于摔倒原因,原、被告对原告虽系精神病人但生活起居自理、原告在被告处的工疗房内因站起来拿东西时自行摔倒,当时工疗房地面无水渍,活动区域宽敞无行走障碍的事实均无异议。即便确如原告所述,护士要求原告至护士台拿取物品,亦未超过正常的诊疗活动范围。关于事后处理,被告工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处理并于当日下午将原告送医治疗,不存在就诊延误等过错行为。综上,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摔倒存在过错,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摔倒的相关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鉴于原告实际遭受痛苦,为表关怀,自愿补偿原告5,000元,此系被告方对权利的自行处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五、办案感想
在侵权案件中,一般侵权案件均需要有过错参与。被告具有过错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必备要素。本案中,被告履行了入院宣教、摔倒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及及时处置义务,所以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毕竟是被告工作人员发袋子这个事情才有原告受伤这个结果,最后经过协调,被告愿意拿出5000元补偿原告,也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所以可以有两个结论:
第一个,精神病人在医院摔倒,院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赔。
第二个,即便法律上不负有赔偿义务,但很多事情还是可以协商处理的,尽量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