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仁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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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水泡车向法院起诉三倍赔偿,法院判了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1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代理被告。原告委托被告买一辆新车,并约定了新车的价款、车型和颜色,被告受原告委托前往福建某车行看车、提车,未找到适合的车辆。后又前往邯郸某车行,邯郸某车行向被告介绍一辆水泡车,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被告,并同被告方签署了《水淹车销售合同》。后被告将该辆水泡车交付给原告,原告接收该车辆后联系其父亲,其父亲对车辆不满意要求车行退款,车行认为车辆是销售给被告的,原告无权向车行提出要求。原告遂将被告以及车行一并起诉至河北邯郸某法院,请求被告及车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二、代理经过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因担心自己承担原告主张的相关责任,遂从华律网上找到秦律师,将相关材料发送给秦律师寻求秦律师的帮助,我告知被告,可以代理本案应诉,不必害怕承担三倍赔偿,原告的诉请很难获得支持。

三、代理方案

1、研究分析原告的诉请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能站住脚

原告的主要诉请是: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及要求二被告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我的分析意见:首先,原告的诉状中并未提到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也没有陈述清楚原告具体与哪一方成立“车辆买卖关系”(事实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秦律师的答辩意见专门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但是原告仍然未能陈述清楚),所以本案不具有可撤销的合同,也不具备可撤销事由。

关于三倍赔偿。三倍赔偿的依据是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被告为原告代买车辆,被告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不需要承担由商家才有资格承担的三倍赔偿;但是在委托代理环节有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所以本案当中应该重点防范原告提出的被告和车行恶意串通的意见。

2、询问被告本人真实的事情经过及其掌握的证据

被告本人陈述最终决定购买水泡车的过程中,向原告打了视频电

话,告知了车辆是水泡车的真实情况,另外就是发票和保险都如实提供给了原告。验车时原告也表示满意,但是原告一通电话打到他爸爸那里后就出了问题。被告没有关于事先提示到原告车辆情况的直接证据,《水淹车销售合同》因为在车行那里所以没有发给原告看,事后也没有取得原告的答复,说买的这个车子可以的证据。

3、确定最终的应诉方案

鉴于《水淹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我们决定先提

出管辖权异议,通过法院的裁定来明确法院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定性。然后按照签署确定的方案来应诉。

四、法院裁判

法院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是原告未有在《水淹车销售合同》签字,仲裁条款对原告不生效。

与此相适应的是,法院在判决时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也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赔偿的诉请。但是以被告超出了代理权“越权代理”为由,作出原告退车给被告,被告退款给原告的判决。

五、办案感想

代理被告应诉,秦律师的方案是熟悉被告的诉请与所依据的证据,根据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来判断原告的举证及诉请逻辑,做好针对性应对。像这个汽车三倍赔偿案件中,原告的整个诉讼思路都没有涉及被告和车行恶意串通的辩论点,被告又不具备商家的代理身份,被告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被法院判决承担三倍赔偿的。

但是,因为被告确实拿不出事先履行了善意告知义务的证据,也拿不出原告对被告购买水泡车事后追认的证据,所以一审法院以被告越权代理为由根据越权代理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也在外面的预料之中。

六、秦律师建议

在涉及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一方要履行善良代理义务,即事前告知具体情况,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时要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同意)再进行,这样既能保护被代理人(委托人)又能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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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仁普律师团队-婚姻家事业务简介秦仁普律师: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案理念:客户至上,倡导为客户提供“精细化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