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仁普律师
秦仁普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杨浦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给付购房定金后发现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定金能退吗?

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2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温馨提示:文末会有秦律师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定金后,发现自己没有购房资格,定金还能退吗?”相关问题的详细分析意见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买家在购房时未确认己方购房资格即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在签订居间协议后第二天,原告调取了自己的社保和纳税证明,确认其目前无购房资格,原告此后第一时间即通知中介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定金,并自始未谈及变更合同履行的方案。在定金担保的指定日期网签合同期限届满时,原被告双方在中介协调下就退还定金一事进行了协商,被告曾表示“在后续卖房过程中无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还定金”,但此次协商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
被告因置换房屋与案外人另签订购房合同,因原告违约导致原被告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为避免己方对案外人违约,将房屋急卖给案外人,产生差价损失2.5万元。被告房屋出售后,同意退还原告4万元,原告不依,诉至法院。


二、代理经过

本案代理被告。收到被告移送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我们及时制定了代理方案,即一分钱不退换的诉讼方案。我们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是有权没收定金的。

理由是:原告方暂时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同被告办理网签手续,已经属于违约方。在合同签订后履行期届满前,原告方没有同被告协商变更合同履行的方案,而是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定金。

但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并非由于2021年上海购房新政影响,也非合同签订后才产生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原告是违约方,所以这个定金我们可以不退。


三、代理方案

本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在开庭过程中本律师坚持没收定金。

在第一次庭审后,原告方再次补充了证据(庭后法官留下原告方律师),庭审结束后一月半,在我等待判决期间,原告通过法官致电我请求调解,希望被告至少能返还6万元。

我的答复是:开庭时我的当事人明确说了不调解,基于本案案情,她有权没收定金。如双方调解,不可能在超出被告最初同意的金额上进行调解,我最多以4万元的方案去做我当事人的工作。
之后,我的当事人问我要退钱吗?

我说“从裁判的角度来讲,你可以不退。但从人情的角度来讲,你可以考虑适当退还,作为外地来沪的普通工薪阶层一年存够十万元真的是很不容易的”

当事人对于原告起诉自己虽然仍有不快,但体谅原告确实不易,最终同意按4万元退还给了原告。


四、办理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4万元后,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向法院撤诉。


五、律师分析

如上分析意见显示,本案并非由于新政导致原告失去购房资格,或者由于其他不可归责于原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同被告履行合同。

事实上本案是一个连环的房屋买卖,作为卖方的被告也是另一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需要等待将其名下房屋过户、并且受到首付款才能顺利进行下一步的房屋买卖。如果被告一旦在连环房屋买卖中违约,其承担的违约金将是巨额的,这个违约金是可以要求原告赔偿的,当然具体的赔偿金额是基于法院裁量权决定的。


欢迎您来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秦仁普律师团队-婚姻家事业务简介秦仁普律师: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案理念:客户至上,倡导为客户提供“精细化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