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仁普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6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温馨提示:受遗赠人没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60天内办理继承手续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接受遗赠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外公和外婆生前留有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将其名下房产份额遗赠给外孙,该公证遗嘱实际由客户持有。
后面外公先去世,外婆在外公去世一年后去世。外婆后事办理结束后第六个月,当事人才想起外公外婆留下的遗嘱,于是拿着两份公证书去公证处准备办理继承权公证,结果公证处告知当事人过了时效。
二、委托代理经过
当事人在杨浦找到了秦律师,想问秦律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不是这份公证遗嘱就没有效力了?
我们分析:
遗产继承的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我的当事人作为外孙依照遗嘱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法律性质是属于遗赠,按照当时的《继承法》第25条,现《民法典》1124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那我这个当事人的案子,公证处认定应当知道的时间是死板的,外婆去世后六个月才去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认为已经超过了接受遗赠的时间,所以没有办法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代理方案
因错过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最佳时间,且公证处明确拒绝办理,所以我们只有诉讼这一条路可行。
四、办理经过
了解到外公外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于由当事人依照遗嘱继承遗产并没有异议,我们向杨浦法院立案时申请了诉前调解。
五、办理结果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当事人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向上海市杨浦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21年11月更名为上海市杨浦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很顺利。
六、律师建议
遗赠确实是比较复杂的一种继承案件。有很多问题是高发的,比如:
像本案忘记在被继承人死亡后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是一种
还有的不知道如何表示“接受遗赠”
还有的根本就不知道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这个事实
对于遗赠继承案件来讲,不能机械性地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时间作为接受遗赠的时间起算点,而应该具体把握“知道受遗赠之日”。
对于如何把握,秦律师的观点是,时间双向延长:
第一,被继承人死亡前将含有遗赠内容的遗嘱交由受遗赠人保管的,除非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放弃,应视为受遗赠人表示了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