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重大疾病的,有如实告知对方的义务,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起诉撤销婚姻。
《民法典》生效后,频频有撤销婚姻的案例。虽然《民法典》对于什么是重大疾病并没有规定,但根据《母婴保健法》,重大疾病一般包含:指定的传染病,部分精神疾病,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已有的撤销婚姻案例中,涉及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血友病、精神分裂症等。
那么癌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一方患癌却不告知,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婚姻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解释下,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简单来说,撤销婚姻自始不存在,等同没有结过婚,婚姻状态为未婚,再次结婚时也不需要拿着离婚证。而离婚,只是解除婚姻状态,婚姻记录是永远存在的。
所以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首选撤销婚姻,而非离婚。
好了,回到正题。
癌症是否需要婚前告知?最近就有这么一起案例。
小林和小张恋爱一年后结婚,两人感情甚好。可在婚宴当天晚上,妻子小张发现小林偷偷服药,于是怀疑小林患有疾病,便问他为何吃药。
小林说只是吃点保健品。后来,小张一直追问,小林这才吐露了真相。小林表示,多年前曾患甲状腺癌,现在已经治愈,只需要长期服药,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
而小张却认为,男方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林的癌症是2017年之前患的,经手术治疗已经结束,目前恢复状况良好。法院基于这方面考虑,认为这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因此法驳回了小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然而即便癌症并非重大疾病,妻子无法撤销婚姻,还是可以起诉离婚,到头来,依旧两败俱伤。所以对于适婚男女,管你自己身上有大毛病还是小毛病,都应该如实告知对方,只有坦诚才会有长久的爱。
来源:法豆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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