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倩雯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8日 6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刘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9)粤0103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上诉人陈某的常住地不在广州市荔湾区,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将案件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人称本案应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