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倩雯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6日 16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郑XX在广州市XX附近的白马批发市场经营的一家服装店面(位于广州市越秀区XX),经熟人介绍,自2015年3月以来,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作为供货商,与郑XX达成服装买卖关系,双方口头约定:提货付款,交货地点在“比利仓库”,即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小坪南路一横XX的比利仓库,郑XX依据提货单在“比利仓库”提货。但是,郑XX提走上述服装后拒不付款,拖欠货款,并将其所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XX某店面关闭,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通过电话向郑XX催款并落实何时支付货款问题,随后郑XX仅确认尚欠货款120000元。
因此,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郑XX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120000元及货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经过】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供货商,因担心被告无力偿还上述所拖欠的货款,于2019年10月份才找到XXX李律师咨询委托起诉事宜。首先,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老板担心由于涉案款项拖欠时间较长,且许久未能联系上被告确认偿还货款的具体时间,本案的货款款项诉讼时效日后可能成为被告拒绝支付的抗辩理由之一。其次,由于供货的时间较长,很多对账单、结算单等证据材料丧失,能交给法院作为本案关键证据就是存放在“比利仓库”的提货单据。而提货单据的原件又是掌握在案外第三人的手中,原告并不能提供这些关键证据的原件。
【审理经过】
郑XX自2015年3月以来,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所提供的服装货物,其已经逾期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并不影响起诉权,起诉权作为原告而言,可以大胆的行使权利,李律师的专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老板提供了坚实的信心基础。结合案件证据上的专业法律分析,多次前往“比利仓库”调查当年郑XX的所有提货单据材料,并找到“比利仓库”的负责人对这些提货单据提供真实性保证文件,并盖章确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争取权益作最大限度的努力。
经过李律师的努力,广州市越秀区XX审理后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与被告郑XX的购销合同关系有被告的提货单为证,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作为供货方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要求被告郑XX支付货款的权利,根据提货单,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向被告郑XX供货货值120000元,现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主张被告郑XX拖欠货款120000元,因此,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诉请被告郑XX支付货款81000元及利息,应予以支持。
【审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XX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支付货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完胜,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某服装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