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2日,陈XX与广州市白云区某健身房签订了《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书》,购买健身房的“康复”私教一对一健身课程,总时数为100节,课程单价为600元,课程总价为60000元。同日,陈XX通过支付宝形式向健身房支付健身服务费60000元。另约定,签署《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书》后,陈XX不得以合同条款未经协商、协商不成、课程尚未教完等为理由解约,否则视为陈XX单方违约,健身房有权对已经收取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并保留陈XX赔付解约违约金的权利。
陈XX在健身房上课到第5次课程时,由于原告陈XX在健身训练期间,原本服务于陈XX的私教,不再在健身房处工作而被告知将要更换1名私教教练,陈XX起初答应更换,但更换后的私人教练因不熟悉陈XX的课程进度,而导致陈XX所期待的获取正规、系统私人健身服务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原告陈XX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书》,并退回剩余尚未履行的课程费用57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承办经过】
原告陈XX找到XXX律师时,多次表达其解约的担忧,因《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书》条款提及,若陈XX提前解约,不但不能向健身房要求退回服务费,还可能要承担违约金责任。经本律师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因健身房在履行合同起初,已经为陈XX提供一名私教,该私教是陈XX所认可的教练。但后面所更换的私教,并非陈XX指定的教练,履行合同过程中,健身房存在履行瑕疵。
此外,当本律师询问陈XX是否查阅过私教的上岗证件时,陈XX表示从未看过相关教练的证件,健身房更是未提及教练是不是持证上岗这一问题。因此,本案诉讼策略直指教练是否具备资格证这一角度入手,作为健身房存在过错的切入点,为解约退剩余款项提供有力的条件。
【审理经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健身房作为提供专业身指导的机构,其指派的教练应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根据被告健身房的庭审陈述,其无证据证实上岗的教练具备特定的教练资质,即被告聘请的教练并不具各相应职业资格,换言之,健身房将不能向原告提供符合相应资质的私教健身服务,被告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原告陈XX有权解除合同。原告陈XX诉请解除《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书》并无不当,人民法院对此以支持。
【审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陈XX与健身房之间签订的《私教课程服务协议书》,并由健身房向陈XX退回尚未履行的课程费用57000元。
本案完胜,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上诉。李律师为原告成功争取到陈XX退款要求的诉请支持。李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充分结合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采用灵活变通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李倩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