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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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种类

作者:张烜墚主任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0次举报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刑事辩护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其具体是怎样?

一、自行辩护

刑诉法32条规定,理解下列含义:

1、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

3、在自行辩护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变;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律赋予辩护人所特有的一些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如阅卷权等)。

二、委托辩护

1、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委托;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非律师为辩护人。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律师和非律师为辩护人。

3、告知义务,互相告知义务:

(1)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

1、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四个知识点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3)主体: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4)对象: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

2、法定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

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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