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看待这项制度
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要以推行这项制度的初衷为出发点。从2018年大家开始谈论这项制度,各个论坛蜂拥而上,对认罪认罚制度展开了大讨论,大家当时都以为推行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当时案件多,如果有认罪认罚制度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让简单的案子直接通过认罪认罚解决,疑难案件通过庭审中心主义解决。
直到2020年的时候,笔者参加一个学术论坛,当时是樊崇义老师没到现场,录了一段视频,他当时说咱们那么大一个国家推行这个认罪认罚制度,绝对不单纯只是为了提升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推行认罪认罚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从国家治理的层面进行一个调整,从过去“严打”,到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转化成一种“仁治”,要通过认罪认罚制度去化解社会戾气,让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到法院越早认罪越好,给他程序上的红利。一方面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化解社会戾气,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国家的温暖,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真诚认罪悔罪,减少未来再犯的可能性。我那时才意识到可能国家真是基于这个目的推行的这项制度。
我们现在看到,认罪认罚推行了几年了,大家讨论的少了,现在更多讨论的是刑事合规,我理解的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制度实际上是配套的。认罪认罚主要针对的是个人,刑事合规现在叫涉案企业合规,主要针对单位犯罪、企业犯罪,通过合规制度给企业一个宽缓的处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这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的,一个是对个人的,一个是对企业的,都是国家治理层面进行的一个转变。
实际上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理解,律师、检察官、法官对这个问题就不会看得这么窄了,因为现在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承办人觉得认罪认罚制度就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能再轻易变。被告人要是开庭不认罪,就要撤销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或者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就要抗诉,要撤销认罪认罚的情节,加重刑期。现在很多人只理解到这个层面,没有真正理解这项制度的核心要义,就导致这项制度在运行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说运行过程中有许多好处,确实提高了一定的效率,而且很多当事人确实得到了一些宽缓的判决,不起诉案件数量也多了一些,检察院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不起诉也是有考核的,根据近几年最高检及各地各级检察院公布的数据看,每年每个检察院的不起诉数比过去要多,不起诉率比过去高,尤其是相对不起诉。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大概梳理一下,有以下八点。
(一)认识不一样
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全国各个地方,每个地方不同的检察院,同一检察院不同的承办人对这一制度的认识都不尽相同,甚至理解有很大的差别。
笔者代理北京的案件,在和检察官沟通适用认罪认罚时,跟检察官沟通非常顺畅,确实是能够听取意见能够协商,协商的幅度还是挺大的,而且能一直良性沟通,能让建议的刑期一点一点往下减。但是在有些地方和检察官沟通起来就非常生硬,或者拒绝沟通,就会出现一些不是很良性的、变味儿的情况,或者存在生硬的带着威胁意味的“谈判”。比如,在和检察官就适用认罪认罚沟通过程中,检察官给出一个量刑建议,如果你同意这个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你不同意签或者有意见就要给你建议六年刑期;或者你同意签我就给你认定自首或者从犯的情节,给你减轻处罚,你不同意签,那就不认定那些情节,量刑一下调到十年以上,量刑时升档,这样签与不签量刑建议的刑期就可能相差一半。所以说,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理解与认识,与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司法环境、司法风气以及检察官的个人素质都有很大的关系。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很多检察官并没有准确认识、把握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和初衷,认为这是上级的要求,上级下达了认罪认罚适用率那就围绕指标做,这项制度给一线办案检察官增加了很多的工作负担。我曾经在检察院工作,在十年前我们当时的案件量不比现在少,但是检察官挺轻松的,还能有很多自己的时间,还有一些自己的业余爱好。但是现在检察官忙的不可开交,平时加班,周末还经常加班。和有些检察官私下交流,他们对认罪认罚制度强制性指标的要求不是特别情愿和积极,但是这个工作还是得做,过去一个案子审查起诉阶段不需要做这些工作,直接诉到法院,现在还要查判例,还要研究量刑,研究完量刑还要跟律师去沟通,还要跟当事人去沟通,如果当事人配合不顺畅,可能还要反复去做工作,检察官工作量和压力都很大。
(二)量刑的过程不透明
前年市检察院与高院出台了一个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文件,内容包括具体罪名如何规范量刑。量刑规范化关于怎么确定基准刑、酌定刑,有一个内部的文件。当时在市检察院有个培训,请了律协刑委会的一些律师代表过去学习,由高院的法官进行宣讲。但是这个文件没有向全体律师公开,所以现在量刑的标准实际上还是相对保密的。
2019年纽约大学亚美法研究所在南开大学进行一个辩诉交易的学术交流活动,当时有美国的学者、公职律师还有美国辩护律师,他们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通过他们的讲解和演示,我们看到他们在进行辩诉交易协商的过程中,有一个非常明确、非常细致的量刑细则,对每一个罪名都有一张非常明确的表格,每种情节调整量刑幅度是多少都列得非常清晰,并且这个表格是律师和检察官共享的,他们是基于一个明确的标准去谈这个辩诉交易。(美国律师分享的辩诉交易量刑表格,可私聊)
而我们虽然在量刑规范化方面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自首情节可以降百分之多少,认罪认罚可以降百分之多少,有退赔能降百分之多少,是概括性规定,只规定了最高能减百分比多少,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细则。而且最关键的,就是很多情况下基准刑的确定还要靠承办人的自由心证,比如说法定刑三年以下的,承办人说基准刑确定两年那就是两年,他觉得应该确定一年那就是一年,这个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导致了认罪认罚在量刑的时候受检察官个人因素的影响非常大。
检察官过去不负责量刑,从这几年才开始学习量刑,所以很多检察官出的量刑建议还是先搜索判例,看自己院怎么判、本市怎么判、全国怎么判,主要是参考自己院怎么判的。为了保持判例一贯性,往往是先有结果再反推量刑的过程。
现在做律师的辞职法官有时会给我们分享一些他们过去的量刑经验,法院有一个内部量刑表格,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先有刑期结果,再反推怎么确定基准刑,怎么确定幅度刑,怎么减这个比例,然后再填好一张表。
实际上现在检察官在量刑过程中很多也是这样操作,你问他这个刑期是怎么确定的,他可能说不清楚,有可能就是搜搜判例就确定了。这导致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他搜索出来的判例都是法院以前的判决,有些老案例在判决的当时并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就是说现在签完认罪认罚量刑结果可能会和过去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直接量刑所判刑期是没有差别的,并没有体现出来认罪认罚的红利,这是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办案中发现,搜索出来的一些判例,很多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多老案例中大概这个数额、这个情节是判的这个刑期,现在当事人认罪认罚了还是这个刑期。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双十一来了,东西是要打折卖,但我们买的东西不一定比之前便宜。
反而如果嫌疑人不同意走认罪认罚程序,那就会导致在量刑刑期上比正常情况下还要高很多,有时会长涨三分之一,有时甚至会涨一半,甚至涨一倍,很多这种情况。律师跟检察官协商量刑的过程中,有时会非常的尴尬,你主动沟通,他不愿意正面回应,回避这种协商和沟通,只给你一个结果,往往不愿意解释得出这个结果的过程。
(三)签署过程不规范
前述提到现在认罪认罚适用率非常高,是一项考核指标,而且现在还需要精准量刑,刚开始推认罪认罚的时候是幅度刑,还有一个区间,法院在这个区间中进行一个裁量。现在要求精准量刑,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要求量刑建议是确定刑,幅度量刑建议已经非常少。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也有指标要求,有考核压力,这就让检察官以及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很难受,检察院给出了一个确定的刑期,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不采纳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有些还需要上会审查,程序麻烦,往往法官就不变了,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地位是非常弱势的。
在我们办理很多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些检察官在让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是不进行释法说理的,到了视频会见室,把当事人提出来,就说这个量刑你签不签,你不签我就把刑期调上去了,你要签的话就赶紧签,好多这种情况。还有一些辩护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的案件,当事人对辩护人说,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很大争议,但是当时没有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检察院在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会提讯,有些会吓唬当事人,告诉当事人签可以适用缓刑,不签就给你收进去,说完这话再开启录像,进行后面的认罪认罚程序,这种乱象不在少数。
开玩笑的说,有时甚至还存在强迫交易型的认罪认罚、敲诈勒索型的认罪认罚、诈骗型的认罪认罚,有一部分案件建议的刑期能够体现出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但相当一部分案件的量刑还都是让律师和当事人比较为难的,往往会进退两难,不认这个刑期不签认罪认罚刑期就会被调到很高,签了可能也并不能体现出认罪认罚的从宽,刑期仍然还是和以往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期的案例一样高。
举个例子,我办理的一个诈骗案,我们的当事人是做网上销售电玩软件的,笔者认为这个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个案件案卷材料内容非常乱,里面涉及人员非常多。里面有一伙人是专门卖卡买卡取钱的那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团伙,他们和我的当事人之间有个交集,就是我的当事人有一个员工用我当事人名下的手机卡进行了一笔转账操作,把一笔赃款取出来了,但那个手机卡是我当事人手下员工公用的,实际上是员工实施了转账行为。
当时公安机关到甘肃将我的当事人抓捕,讯问时,我的当事人辩解其没做过公安机关说的行为,对侦查人员态度很强硬,侦查人员认为我的当事人不如实供述,很生气,没有继续深入全面调查,就把当事人押解回来刑拘。当时这个当事人还在之前一个案件的缓刑考验期内。据当事人说刑拘到第28天的时候,报捕之前,侦查员告知他真凶找到了,他应该很快就能被释放了。
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检察院监所部门办理了他的审查逮捕案件。但几天后,其等来的不是释放,而是检察院给其作出了批捕决定。
当事人被逮捕之后羁押了一年多,他当时的律师以及家属均搞不明白什么情况。后来我们代理案件以后,经过详细梳理,发现案卷有很多问题,抓错了人,就跟法院、检察院反复去沟通,开了四次庭,认为这明显就是一个错案。
最后在法院审判阶段羁押了一年多,法院准备给他变更一个非常轻的罪名——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但实际上当事人并没有收买信用卡信息,他买的是一个支付宝账号,虽然支付宝账号绑定过银行卡,但是当事人不知道那银行卡卡号是多少,是哪个银行的,从来没有见过、用过那张银行卡,根本就不涉及信用卡信息。当事人买来这个支付宝账号以后,绑定了自己的手机号,用于开淘宝网店,根本不需要他人的银行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名不能做扩大解释,因为买卖信用卡信息罪法律明确规定就是信用卡信息,支付宝、微信账号虽说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种行为为犯罪。
当时当事人都快被羁押两年了,我们接手案件后半年内开了四次庭。后来检察官说让被告人签个认罪认罚具结书吧,正好之前的缓刑刑期给当事人实报实销,新罪名只给增加一个月的刑期,当事人中秋节之前就能出去了。我会见当事人,他想赶紧出去,当时法院称因为疫情原因,如果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可以开庭审理,如不签则不能开庭,要继续等。我们的当事人熬不住了,于是他想认罪认罚。
最后我们决定由另外一名律师为当事人做认罪认罚,我在开庭时做辩护。后来开庭的时候还没进行无罪辩护,我只是阐述了一下不能对刑法罪名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刚说几句,法官问:“辩护人是不是想做无罪辩护?如果是,那么今天的庭就开不了了。”因为是远程开庭,当事人在视频里带着哭腔说:“张律师,你别给我辩护了。”当事人的父亲在旁听席上哇的一声哭了出来,法官就休庭了。休庭时楼道里我问法官“你这样做对吗?”连问了四次,法官没说话。当事人的父亲和我说就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吧,不再进行辩护了。恢复庭审,书记员把辩护人之前关于不能对刑法罪名做扩大解释的阐述从庭审笔录中删除了,庭开完了。几天后,当事人就被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决了。举这个例子就是想说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很多乱象,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并没有那么完美。
(四)控辩权利失衡
网上有篇法官写的文章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现在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检察院本来就是追诉犯罪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力量本来应该是相对均衡的,但是现在检察院有了认罪认罚制度、有了量刑建议权,并且可以随时撤销认罪认罚,现在公诉权力与辩护权利更为不均衡了。
有些地方检察院和法院有一个共识,签完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做无罪辩护,可能并不是说无罪辩护,就仅因为辩护的点多一些,当事人陈述时辩解稍微多一点,检察官和法官可能就会认为他不认罪认罚了。检察官往往会说你要这样再说下去的话,我就撤销认罪认罚了,有时当庭直接撤销认罪认罚,大幅提高量刑建议,这种情况不少见。
但是这些案件为什么往往律师要辩护呢?实际上很多案件在签认罪认罚的时候,案件本身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检察院给出量刑建议刑期本身就高,很多因素没有考虑进去,罪责刑不相适应。但如果当时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就会给出更高的量刑建议。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权衡后不得不签,签完以后仍希望在法院将案件的相关情况说明,让法官认识到案件中存在这些问题,再争取进一步从轻处理。
工作中发现认罪认罚制度刚推行的时候,法院比较抵触,认为把量刑幅度限制在一个区间内,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小了,而且检察院并不擅长量刑,法院专司这方面,量刑工作经验非常丰富。在那个时期检、法承办人之间常会发生一些冲突,但现在感觉到法院对量刑方面态度有明显变化,尤其是现在从幅度刑变为精准量刑,只要不是特别离谱,法院基本上是不想改变量刑的,因为改变的程序繁琐复杂,工作负担加大,于是法院就“躺平”了。
感觉法院“躺平”以后,案件在法官眼里分为认罪认罚的和不认罪认罚的两类,认罪认罚就简单处理很快结案,省时省力,没签认罪认罚的,就是认罪态度不好,就要重判。但实际上,没签认罪认罚的案件,嫌疑人往往是认罪的,就是因为检察官认定的事实情节有问题或者量刑建议过高,不认罚。
控辩权利失衡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检察院多了一项权力,但辩护权利在这方面上却没有制度跟进。2019年美国律师来南开大学交流,了解到他们辩诉交易的基础是每一个罪名都有非常明确的量刑细则,公检法和律师都基于这个明确的量刑细则去谈,检律双方都清楚掌握同一个标尺,当事人心里也清楚,大家心明眼亮,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检察机关量刑权的随意性,在量刑时不至于过于偏颇。但是我们没有这个细则,而且量刑标准是不公开的,没有办法制约这一权力,就导致高举量刑大棒的检察机关与律师和当事人能否平等对话,能否协商,只能取决于检察官的个人素质。
(五)启动调查取证难度加大
现在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提高结案率,检察院实行“案件比”考核。原来审查起诉阶段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都很普遍,一般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审查起诉期是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审查起诉期限足够长,律师有充足的时间去提出调证申请,搜集证据。但现在认罪认罚制度叠加了案件比考核、精准量刑,这三个政策一起施行,对案件期限的影响就非常明显。
现在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结案,辩护人要时刻关注案件什么时候移送到检察院,要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并在两三周之内形成辩护意见,要跟检察官去沟通,因为在第四周的时候就要做认罪认罚了,很多意见如果没有提前沟通到位,就没有机会了。
现在,有时候律师提出调证申请,检察官往往不会因为调证申请去把案件延期或者退查,因为他们延期、退查是有考核的,领导不批。辩护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可能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就还原不出来,就会影响这个案子的定罪和量刑。很多案件往往基于这种案件比的考核只能快速的往下推进,好说话的检察官会说你先签这个,有什么问题到法院再说,还有一些检察官非常强势,你签就签,不签就不签,不签就重判。这种情况很普遍,在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有限,所以申请调查取证比过去要难很多,往往要带着没查清事实的疑问决定签不签认罪认罚。
(六)政法系统整顿的叠加效应
近两年政法系统整顿以后,很多承办人宁可定重一点也不想轻一点。因为定重了没毛病,是打击犯罪,但是如果定轻了,怕说不清楚,即使有自首、从犯、退赔等情节,往往也不会量的太轻。我发现这些年缓刑的比例比过去要低很多,现在检察院大多数都不建议缓刑,直接量实刑过去,到法院也很少适用缓刑,说检察院就是量实刑过来的,没写适用缓刑,那我就判不了缓,这是政法系统整顿的叠加效应。
(七)签完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审核没有那么仔细,易有错案
有时去大学给学生们讲实务课,同学们会问认罪认罚的案件质证权利有保障吗?辩护权有保障吗?确实都是有一些影响的,而且确实容易发生一些错案。美国律师说辩诉交易推行几十年了,即便有很多的制度约束,比如说是否愿意适用辩诉交易,检察官要问嫌疑人60多个问题,以确定他的自愿性,美国律师说即便如此,也有很多冤假错案在里面,很普遍。
现在让我们辩护律师比较担忧的是什么呢——开庭没有过去激烈了。过去我刚干律师的时候,在七年前,那时候庭审还都是比较激烈的,虽然那会儿没有庭审中心主义的概念,但是往往都是决战法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一个庭会开很长时间。但是这两年发现,现在的庭审比过去和谐了很多,律师也不怎么提,检察官也不怎么说,律师提的东西检察官也不怎么回应,因为已经签完认罪认罚了,控辩的冲突少了。
这会形成一种惯性,认罪认罚的案件这么开习惯了,法院也习惯了,那些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往往也开不了那么激烈了,检察官很多也不怎么回应了,进而很多点就辩不出来了,就不容易引起法官的重视了。而且当法官习惯认罪认罚的庭审以后,很多法官会认为不认罪认罚的,是态度不好,就重判,形成这种惯性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实际上在我们推行认罪认罚之前,准备搞庭审中心主义,但是近两年提的非常少,一直由检察院主打认罪认罚,庭审中心主义很少有人再提,这对刑事辩护领域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而且审查起诉阶段没签认罪认罚的案件,到法院阶段要是再想签认罪认罚的话,往往也回不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的认罪认罚刑期了。有时因为时间太紧,来不及考虑,当事人和家属想到审判阶段再签或者在法院开完庭再签,如果提前跟检察院沟通好,有时检察官是同意的,到法院签有可能还能给到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刑期,但是绝大多数就给不到了,即使律师辩护了很多,这些从轻减轻情节、事实被认定的话,往往刑期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相比,刑期也低不了太多。
这就产生了矛盾,律师有辩护权,可是从法官的角度他就觉得是当事人态度不好,因为有明确规定嘛,越早认罪认罚,从轻的幅度越大,认得越晚,从轻幅度越小,法官主要考虑这点。所以说有可能最后辩了很多,反倒刑期会涨上去。
没签认罪认罚,法院阶段成功辩护,大幅度刑期减少的也有,我前些天收到一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判决,审查起诉阶段没签认罪认罚,量刑建议12年,庭审辩护效果不错,法官也比较有担当,认定了从犯,最终判了4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况有,但是比过去少很多。
(八)认罪和认罚的区分
刚才也提到了,很多没有签认罪认罚的,不是不认罪而是不认罚,认为检察院建议的刑期有问题,但是没有出口,没有救济途径,所以没有签。
我觉得认罪认罚从宽是有两个红利的,一部分是认罪悔罪的红利,另一部分就是签署具结书、节约司法资源的红利。对只认罪不认罚的应该给一定的酌情从轻的出口,现在这块还没有明确,虽然可以认定坦白,但相比不签认罪认罚来讲,刑期往往是重很多的。
这些年我们看到高检院也是一直在调整相关的政策,一直在打补丁,出台了很多制度,去努力保证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前年年底,总结了十几条、二十几条的问题,我一看确实是现在存在的问题,说明上面的领导是看得到的,但是有两条很关键的问题没有写上。
之前很多当事人认罪认罚签完了为什么还要上诉,是因为检察官们没有释法说理,没有跟他们明确说你签完认罪认罚后面就不能再上诉了,如果再上诉检察院就抗诉,所以有些当事人上诉了,检察院就抗诉了,容易出现一些扯皮的情况。现在在签认罪认罚之前,检察官都会读一段话,跟当事人释明,签了就不能上诉,上诉就会被抗诉。高检院要求每个认罪认罚的案件都要把这些告知用录像记录下来,这是一种改进。
现在我发现对认罪认罚制度的讨论比过去要少了很多了,实际上还是有必要继续讨论这个问题的,在美国都推行几十年了还是有很多的问题,2019年交流时,美国律师说2018年还出台了一个关于辩诉交易的制度补丁,实际上还是在不停完善这项制度的。现在我们提出问题的人少了,很多人不是认可了,而是躺平了,躺平实际上是不利于司法的进步的。
上面八点就是我认为现在存在的问题,知道现在存在的问题以后,才能更好地基于现实情况去做好认罪认罚的辩护工作。
三、认罪认罚案件的谈判技巧
认罪认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全程可以适用,侦查阶段现在基本上都会问嫌疑人认罪认罚吗,我个人感觉在公安机关的认罪认罚在最后量刑上不会有太多的体现,在法院的认罪认罚实际上起的也是一个辅助性的作用,最主要的还是在检察院阶段。结合上述我说的这些存在的问题,我简单说一下以下七点。
(一)事实和法律是基础
律师要帮助当事人充分分析卷宗材料里面对当事人有利的和对当事人不利的东西,帮助当事人去评估这个案件需不需要走认罪认罚。
2018年我在北京参加过一次论坛,当时有个叫张耀良的香港大律师分享经验,香港一直在适用类似的制度,他当时举了个很形象的例子,他说律师看完证据以后,“要分析打得过还是打不过”,如果证据很扎实咱打不过,律师帮他充分分析完,告诉当事人走认罪认罚,通过充分协商,争取得到一个比较不错的刑期。如果觉得打得过,案子里面事实或者证据不充分,罪名构成从法律上来说有问题,那就可以辩护,所以说律师需要在这方面帮助当事人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判断。
律师还有一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地方以及无罪的辩解能否成立、能否说得通进行理性的评估,看这个案件有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如果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律师从检察院尽早介入,跟检察院尽早沟通,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还是能得到不起诉或者是让公安机关撤案的结果的。
我们所里每年不起诉的案件有几十件,包括相对不起诉,还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绝对不诉太少了,这相当于打公安机关的脸,存疑不诉和相对不诉用的还是比较多的。有些案件事实上是存疑的,但是有被害人,有时矛盾没化解,直接走存疑不诉会有信访风险,有时检察院就跟他协商好,赶紧把社会矛盾化解,检察院会出一个相对不诉,相对不诉有很多当事人还是能够接受的。
现在不起诉率高了,律师要在检察院去争取不起诉。有一些案子证据更差一些的,检察官不想诉的,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把案子撤回去,撤回去以后后面很多就撤案了,我们所每年也有许多案件就是这么处理的。
(二)时机最重要,一定要趁早
现在逮捕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就是一个月,取保的案件是一年,但是一般也不会太长,几个月结案,逮捕的案件基本上在第四周的时候检察院就要确定刑期了。如果律师工作晚了,可能就没得谈了,检察官可能已经跟领导汇报完这个案件了,跟同事领导商量完这个案件的量刑了。律师这会儿再提出一些辩护意见,除非是特别重要、特别有颠覆性的一些事实、证据或者一些辩点,很多时候很多检察官都不想再跟领导汇报第二轮了,因为领导可能会责怪他,为什么当时没提出来这个意见,自己怎么没看出来而律师看出来了,有些承办人可能因此就不想再汇报了。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再发表意见,再提出一些东西,再反复跟检察院去交流、沟通、磨可能也没戏,因为人家可能已经研究完、定完了,已经形成一致的共识了,要是检察官再去汇报,就打脸了,这个问题是需要重视的。
所以说早看卷、早提交各种申请,包括调查取证的申请,包括调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等等,而且要早发表辩护意见,要将辩护进行前置,并且要尽早提供关于定性、情节或量刑上的案例参考,因为如果是比较生僻的罪名,检察院在出量刑建议之前会在全网搜相关的案例,看大概应该怎么量刑。
每个检察官的风格是不一样的,有时候有些检察官可能比较忙或者有拖延症,往往都到最后一两天了,就有啥是啥了。曾经有一个我办的入户抢劫的案子,跟检察院多次沟通大概量刑建议多少,检察官说等着,直到最后两天的时候,说第二天给我消息,告诉我研究好的量刑建议,我故意约了第二天下午五点的会见,就想等跟检察官沟通完以后去见当事人。转天电话问了一天,一直没有消息,检察官直到下午四点五十的时候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一个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我赶紧和家属简单电话沟通一下,就进去会见当事人了,家属和当事人对这个刑期不太满意,但基本可以接受。
后来,我刚结束会见五分钟,检察官又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刚开了个检察官联席会,觉得这刑期不行,还要往上涨两、三年。我说刚跟当事人做完工作、沟通好,当事人及家属对刑期也是勉强认可,现在又涨两年,这没法签了,也来不及了,因为转天就是最后一天。
当时跟家属说家属也挺着急的,转天跟检察官一块儿见到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懵了,昨天不是说好刑期五年吗,怎么又变成七年了呢,当事人就没有签。这就是拖到最后一天,实际上律师还不停的在催着检察官,但是检察官就是这种风格,可能那段时间比较忙或者他有拖延症,到最后一天了你就没有时间再去做工作了,没时间再去沟通、协商了。所以说时机最重要,一定要趁早。
(三)要争取引起共鸣
话说到点子上才有可能被采纳。实际上公检法和律师的职能是有共性的,公安侦查部门、公安法制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律师,很形象的说就是一条生产线。公安法制部门、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负责把生产线上的残次品挑出来,都是为了案件办好。所以律师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找到共鸣,别站在对立面,提出的观点确实能让他们感觉到是为了别出错案,为了让罪责刑相适应,这样的话大多数承办人还是能听进去的。
很多案件存在一个先入为主的思想,这在批捕阶段是特别重要的,一般来说一个案件快到报捕时间了我会特别早的天天盯着案管问案子到没到。如果案子到了,我会第一时间给检察官打电话,那会儿检察官可能还没有看卷,我这段时间从家属、当事人了解到的一些案件信息会及时的跟检察官去反馈,让检察官先入为主,知道这个案件里面还有这么多问题。
案卷往往都是公安机关组织的,公安机关强调打击犯罪,因为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狡辩,都会隐瞒事实,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非常正常、普遍。对公安来讲,不太好区分哪些人是狡辩,哪些人是真的有冤情,因此对当事人有利的一些辩解、证据,公安机关往往是不会记在笔录里的,也不会附在卷里。
你提前跟检察官说了一些案件的背景事实和存在的一些问题,让检察官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思路,他在看卷的时候,结合材料里的一些蛛丝马迹,会想可能还真存在辩护人说的这个问题。所以说先入为主很重要,尤其是在批捕阶段提出这个意见以后,检察官往往是能采纳你的意见的,不批捕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这一点我觉得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同样适用。
有些律师觉得有一些辩点是需要藏着的,是需要去决战法庭的,有些大律师办的很多都是疑难大案,背景非常深的那种案件,可能确实需要用一些非常规的办法。但是大多数普通的案件还是需要越早说越好,检察官往往还是能够听进去的,能给出正确的回应的。而且要随时保持沟通,你说几点意见,听检察官的反馈和口气,结合他们的想法随时调整辩护角度,找到他们能够认可的辩护角度,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四)锲而不舍的“磨”
“磨”就是要反复跟检察院去沟通,包括案件事实上、法律上的问题,包括从轻减轻情节,包括品格辩护,包括怎么去化解社会矛盾,怎样退赔谅解。
实际上承办人看完案卷以后是有一个自由心证的。我当年刚到检察院时,看完案卷不知道怎么去审核证据、怎么去认定够罪,我当时问师傅“看完案卷怎么审查证据,怎么决定够不够罪啊?”我师傅告诉我说自由心证就行了,看完卷以后觉得这个人是不是坏人,干的事有没有问题,然后对着四要件再看证据足不足以认定他构成犯罪。
自由心证是承办人判断这个人是好人坏人,干没干坏事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检察官主要看冰冷的卷宗,他基本上只在批捕阶段见一次嫌疑人,起诉阶段见一次嫌疑人,签认罪认罚阶段见一次嫌疑人,就见三次,每次往多了说也就半小时,而且基本上也是核实主要的案情。为什么很多案件检察官和律师存在很大争议,我觉得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检察官看的是案卷,去提讯嫌疑人也主要核实案卷证据,通过案卷去看一个人,而案卷是侦查机关制作,存在一定的主观加工,单看案卷嫌疑人肯定不是好人。但是律师不同,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法看见案卷,律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嫌疑人会见,听取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所以了解到的可能是一个更为真实全面的嫌疑人,会发现嫌疑人的委屈、冤屈和情有可原。因此,检察官和律师掌握的信息往往是不一致的,律师辩护需要让检察官看到案件的另一面,看到嫌疑人的另一面,才容易说服检察官。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或者律师不是很专业,当事人又不会自行辩护或者辩护不到点子上的时候,基本上三次跟检察官见面的机会就浪费了。
律师如果也没跟检察官去说这个案件还有很多问题,那么很可能就是无效辩护。看冷冰冰的卷宗基本上都会觉得够罪,公安机关能把这个案子成卷并报到检察院,从卷里大体上看着当事人就是个坏人,因为公安是追诉犯罪的,往往矫枉过正,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可能不记在里面,而且订卷往往把被害人的笔录放在最前面,让人先入为主的觉得嫌疑人就是罪犯。会存在这个问题。
律师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让当事人进行自我辩护,看到检察官就像看见救命稻草一样,跟检察官好好说一下有问题的情况,哪些东西跟公安说了,公安没给记,要跟检察官说。
我和当事人都会说自行辩护占了辩护的50%,另外50%是律师帮你去辩护,跟检察官讲许多卷宗里没有的细节包括进行一些品格辩护都是非常有用的,如果把当事人冤屈的基本情况跟检察官说一下,他可能结合着卷宗把事情基本还原,可能会认为当事人做这个事是事出有因的,这个人可能并不是坏人,检察官在最后量刑的时候或多或少会考虑到这些情况,最后通过认定从犯、自首等情节,从而大幅度减轻刑罚。
“磨”就是反复的沟通,当然每次沟通都要有区别,不要每次沟通都一个点,检察官可能就不爱听了,每次沟通前都要想好了怎么去沟通,别怕麻烦。
(五)要研究量刑
虽然说现在量刑这块没有给我们明确的指引、标准,律师还是要研究的,如果指出检察官量刑存在明显问题,检察官可能会进行调整,因为他可能量的并不科学,并没有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意见去量刑,他可能就是一看有判例是这么量的,也就这么量了,并没有把认罪认罚等情节考虑进去。
律师研究好量刑,检察官给出一个量刑建议后,律师可以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标准验算,发现他算的不对的话,可以指出来,有可能后面会调整。所以说律师研究量刑对谈认罪认罚非常非常重要,这是律师的弱项但也是必须要有的技能。
(六)要保留进一步从轻的可能
检察院往往不敢把刑期量的特别低,因为刚才也提到政法系统整顿,量的特别低不好交代,怕被人误解这里面有勾兑什么的。所以有时把所有情节用在检察院,包括退赔谅解了,所有从轻减轻情节都已经认定了,可能也只能给一个并不是特别满意的刑期。
有时检察官都会建议你先别退赔,在这阶段最低就到这程度了,你到法院再退去吧。所以说要把各个阶段的红利用足,如果不能太低的话,要把这个情节留到审判阶段,要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书上写上如果退赔、退缴赃款或者跟当事人和解以后,可以适用缓刑,可以进一步从轻处理等等,要求检察院注上这么一句,这样留一些情节到法院再争取进一步从轻会更顺理成章。
有些案件是依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量刑的,有的时候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容易通过辩护打掉,这时就可以直接与检察官谈刑期,努力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一个相对比较满意的刑期,同时可以留一些事实和证据方面的问题悬念,作为在法院阶段的突破点,到法院当事人依然坚持认罪认罚,律师可以不做无罪辩护,只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提出问题,如果法院认为律师提的有道理,将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等打掉了一些,那么刑期上应该是需要有所体现的,就可以在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减轻了。
(七)要研究法官和检察官的风格
这点非常重要。咱们看的外国电影中,有的律师是研究陪审团成员的,他们在挑选陪审团成员的时候根据高矮胖瘦、面相去判断这个人是什么性格,他可能会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是有这种研究的。
咱们不能叫研究检察官、研究法官,但是如果要是在办案之前或办案的时候跟同事了解一下这个检察官的风格,对于咱们谈认罪认罚也是很有好处的。有些检察官愿意跟你交流,也非常愿意听取你的意见,有一些就比较硬、比较强势,不想交流。而且每个人喜欢的交流方式也不一样,有些人可能需要跟他钢他才能软一些,有些你要跟他好好说,越钢效果越不好。这个是需要提前了解的,如果了解好了可以更有的放矢地去沟通。
有些检察官喜欢临时调整量刑,我记得有个案子本来量的3-5年,我们当时也觉得不算低,没有签认罪认罚,开庭的时候,当事人辩解多了一点,检察官突然一下将量刑建议调到了10年以上,当事人都傻了,后来又费了很大的劲辩护才将刑期辩护下来。后来和我们律所同事聊这个事,同事说这个检察院的这个部门就是有这个习惯。如果提前知道这个地方的习惯特点的话,在辩护的时候就能采取更好的策略,避免这种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