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张烜墚主任办理的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二审改判无罪案例,被评为2022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该奖项由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刑事法学界的知名实务专家担任评委,秉承纯粹、专业、权威的精神,重在考察参评刑事案件本身的典型性和对推动刑事法治发展的意义和价值,经过层层严格评审,最终评选出了十件重大、有影响力且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我所张烜墚主任办理的李某敲诈勒索案成功入选。现将案件情况、辩护思路以及积极意义分享如下:
【案件概况】
嫌疑人李某,女,在某婚恋网站从事销售工作,被害人赵某,男,通过婚恋网站加了嫌疑人李某微信,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彼此介绍自己情况,男方称自己未婚,有自己的企业,收入非常可观,女方非常认真的与男方聊天,告知男方自己曾交往过几个男朋友,自己曾打过胎等事实。男方在聊天过程中一直往性上引导,几天后男方为了表达诚意要给女方20万,并制作了假的转账短信截图,随后与女方见面,二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男方用手机拍摄了女方隐私照片或者视频。二人发生关系后,男方不再联系女方,女方便给男方发微信称自己的母亲是公安局副局长的,父亲是政府机关一把手,声称自己有个黑社会的哥哥对赵某进行威胁,并通过前同事从婚恋网站后台得知赵某的真实姓名、婚育、工作情况等信息,对赵某进行披露,使赵某产生恐惧,要求赵某转账520元、1314元、5000元、10000元等,赵某共转账17045元后报警。
本案李某在侦查阶段仅做过一次笔录,系有罪供述。李某之前已经聘请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一审庭审,李某保持认罪认罚态度,李某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开完庭后,法官表示要给司法局发函,做社区调查,李某才意识到自己会被判刑,会留前科,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更换律师找到我们。
李某在向我们咨询时表示,其已经问了很多律师,均称签完认罪认罚具结书再想打无罪就没希望了,而且如果不认可之前的具结书,还有可能被判处实行。
我们看了李某的聊天记录并且听取了李某的辩解后发现,本案就应该是无罪案件,坚定了李某的信心。
我们接案后立即阅卷,立即与承办法官沟通,说明本案案发系事出有因,被告人索要钱财一方面基于事前被害人的允诺,另一方面基于自己被偏色、被拍裸照,基于被侵权索要钱款有请求权基础,虽然言辞有恐吓威胁,但充其量属于自力救济的方法不当,仍应属于自力救济的范围,不宜认定为犯罪。经过反复沟通,一审承办法官没有再组织开庭,但公诉机关在案件已经认罪认罚具结的基础上,变更量刑建议为单处罚金,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构成犯罪,单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某心有不甘但碍于认罪认罚具结担心上诉会被判处实刑,我们采取了技术性操作,在上诉期最后一天,以判决法院认为部分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上诉。
到二审法院后,立即联系二审法官和检察官,多次提交辩护意见、相关证据、参考文献以及重新梳理和标注的在案证据,帮助承办人梳理案件,而且我们不仅努力说服法官检察官,还利用交材料的机会,虽然看不到承办人,但也努力说服下来拿材料的助理和书记员。我们看到法官从坚定认为有罪,到慢慢产生动摇,承办人的态度是有明显变化的。二审开庭时,检察官最后表示建议发回重审,我们坚持认为发回重审已经没有意义,即使再查,被害人也不会说实话,只会浪费时间,虽然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但是对于即将结婚的被告人来讲,意义完全是不一样的。二审挺激烈的,当时没有故意煽情,开完庭时,我看到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眼睛都红了。最后,二审法官非常有担当,直接改判了无罪。
【二审辩护词】
辩护人总体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李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李某实施的行为系自力救济,并非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害人赵某报案隐瞒核心证据,且系基于违法行为在先,出于悔过而处分财物,其害怕只是心疼钱,怕李某找其继续索要其承诺给李某的20万元,因此本案李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恳请贵院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 李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1.本案事出有因,赵某承诺给李某20万元,李某具有向赵某索取钱款的请求权基础。
(1)李某具有20万元请求权基础。本案中通观全部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赵某承诺给李某20万元以表达继续发展的诚意,并制作20万元已经转出的虚假转账截图发给李某,告知李某延期到账,且告知李某“不合适分手我也不要,合适我也不要”(2021年3月21日21:33)李某正是基于此种情况,看出赵某确有继续交往的诚意,才同意凌晨与赵某见面,才有了二人进一步发展。
辩护人认为:赵某承诺并虚假转出20万元款项,女方基于此同意继续发展关系,构成了民法上的法律关系,辩护人倾向该种法律关系类似于表达诚意的彩礼,或者也可以认定为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应当予以认可。男方没有如约支付,女方在民事上具有请求权。而原审判决中直接将该笔债务认定非法债务没有依据,过于草率。
(2)退一步讲,该笔债务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李某请求权的行使。
根据我们的法律常识,只要债权存在,就有求偿权,就有权利向债务人追索。只不过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民事上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取得法院的支持,但并不妨碍当事人通过自力的方式进行追索。本案中原审判决粗暴的认定该笔债权系非法债权后,径直剥夺了李某通过自力方式索取债务的权利,系明显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难发现,虽然赌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抢劫自己输赢的赌资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也就是说,刑法将索要自己权利范畴之内的债权,不评价为侵财类犯罪,如果在实施索要行为的过程中进行了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这一刑法适用,全国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印证。
举重以明轻,正是因为在抢劫罪司法解释中明示了该定罪原理,而抢劫罪系最重的侵财类犯罪,因此在其他侵财类犯罪中也应该适用同样的司法解释原理。
(3)原审法院认定赵某承诺给与李某20万元,与李某索要债务不具有关联性系明显的因果关系认定错误。
李某之所以同意与赵某见面并进一步发生关系,一方面由于赵某之前的人设打造非常完美,未婚、事业有成、经济条件良好、有房有车、生活健康,关爱照顾女性等等,并且在李某说了自己打过胎、交过男朋友的情况下,依然非常喜欢李某,想和李某继续交往,这些通过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清晰看到。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是因为赵某主动提出给李某88888元、10万元、20万元表达继续交往的诚意,而李某也正是被赵某这种诚意所打动,才加速了其二人交往的进程,其才同意在后半夜与赵某见面,进而后续发生了性关系,并被男方偷拍了自己的淫秽视频。在二人发生关系后,赵某迅速逃离,并将李某屏蔽,李某在当天也多次询问赵某钱是否转出,是否转丢了,赵某失联,才引发了后续李某发现自己被骗色,并有淫秽视频在男方手上,于是向男方索要男方答应给出的钱款。
辩护人认为:男方答应给女方20万,与女方后续索要钱款,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前因后果非常清晰明确,聊天记录中也能明确的印证。赵某轻描淡写的称答应给女方20万元是“逗着玩的”,是明显说不过去的,没有其答应的20万元,女方不会轻易相信他,也不会轻易的处分自己的性权利,赵某承诺的20万元必须要在法律上进行评价。而一审法院认定二者之间没有关联系,是明显的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4)李某索要的钱款大大低于男方承诺的钱款,没有超出自己的权利范畴。
在二人聊天记录中,赵某称“我感觉自己有很大问题”,李某称“不用20,你该转我2万,我当这个事情你没有骗我”。可见李某并没有找赵某多要钱的意图,其只是想找赵某要一点补偿,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李某犯罪金额为17045元,不仅没有超出赵某的承诺,而且成10倍的低于赵某的承诺。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如果李某索要的钱物明显超出了赵某的承诺,才可以考虑是否构成犯罪。
2.赵某偷拍了李某隐私,系违法行为在先,其违法行为产生侵权之债,李某有理由索要补偿。
(1)赵某在二人早期的聊天中就提到其有拍摄性爱视频的癖好。
赵某曾问李某是否接受拍摄性爱视频,留着给赵某看,李某明确表示了不接受(二审开庭检察官说赵某问了两次这一问题,第二次李某同意了,实际上不对,李某始终没有同意过),说明李某对这种事始终是抵触厌恶的,所以其才会在二人发生关系后,男方逃离后,李某发微信说你触碰我底线了。
(2)赵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给李某拍摄了淫秽视频。
根据李某陈述,在二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赵某在李某背后,李某回头时看到了赵某给李某正在拍摄性爱视频,李某回头过程中应该也拍摄到了李某的面部,李某立即表示反对,随后找男方抢手机,要求删除,男方没有给李某手机,哄李某说已经删除了,但是否已经删除,李某并不确定。因此后来李某才反复与赵某确认视频删除问题,并且不主动删除赵某,要确定赵某不会把视频外传。
(3)赵某偷拍他人性爱视频的行为已经违法,产生侵权之债,系合法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可见赵某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已经明显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辩护人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某偷拍李某隐私的行为,触犯法律,赵某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同时产生侵权之债,李某可以基于此主张精神损害等赔偿,这是一笔合法债权,李某有权取得赵某的赔偿。
(4)即便按照赵某所称只拍摄了李某的纹身,也同样违法,也同样侵权。
根据李某称,其纹身在其臀部,众所周知,纹身具有极强的识别性,纹身的样式、颜色、位置,均可以识别出具体的人,赵某在性爱过程中即便仅拍摄了李某臀部上的纹身,如果赵某将该照片或视频泄露出去,对李某来讲同样后果不堪设想。赵某的行为属于偷拍他人隐私,已经违法,会产生侵权之债。
(5)李某基于被侵权向赵某索要赔偿,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李某在与赵某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达,其向赵某主张两个事,一个是赵某给钱骗她,一个是赵某拍隐私视频侵犯了底线,并且说一个个来,在赵某给李某转账520、1314、5211后,李某找赵某要1万元时,李某要钱的理由是赵某给李某拍了隐私视频,因此李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赵某财物的主观故意。
(6)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赵某违法、侵权,没有认定李某以此理由索要赔偿具有正当性。
一审判决无论事实认定部分,还是本院认为部分,均没有认定赵某违法、侵权,而根据案卷材料,本案中虽然赵某称照片已经删除,但赵某对拍摄李某隐私部位的裸照这一事实是承认的,按照李某和赵某二人所述的最小公约数就是李某臀部的纹身,而这足以认定违法侵权,因此,原审法院在裁判时未考虑赵某的侵权之债,导致对李某索要债务的性质认定错误,错误的认为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3.李某与赵某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没有必要敲诈勒索赵某。
通过二人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某在交往过程中非常真诚,明确告知对方不找离异的,并且如实告知对方自己的恋爱史、堕胎史等非常隐私的个人信息,目的就是先让对方了解自己的最大的问题,如果对方接受不了就没有必要再聊。而且通过二人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某一直在认真的和对方交往,告知自己的工作情况,生活情况,性格爱好等等,根据李某陈述,其之所以这么急找人结婚,是因为其爷爷去世的遗愿是让其早结婚。而赵某起初聊天还算正常,后来一个劲儿的往性上引导,并声称这是其最关注的点,因此李某也只能附和。
辩护人发现重要一点,在二人发生关系当晚,二人在见面前李某还在问赵某是否单身,说明李某确实是本着结婚去交往。而且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中李某的公司出具的证明、李某工资流水以及李某纳税证明,能够证明李某是公司的中层管理者,工作优秀,收入很高,其没有必要去敲诈勒索赵某。
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基于男方承诺20万,还是基于男方拍摄隐私侵权,女方均有权向男方主张,不应将正常的权利主张视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二、 李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其只是自力救济
1.女方虚构家庭背景只是为了让已经失联的赵某有所顾忌。
根据二人聊天记录,赵某于5:50离开房间,期间赵某没怎么理睬李某,李某8:29发微信称男方触碰底线了,赵某从10点失联,女方联系赵某赵某已经不再回复,在7个小时后,17:34女方发微信称母亲是公安,赵某23:15才出现。
根据李某陈述,李某担心赵某失联后将自己的隐私视频外泄,于是才不得不虚构了家庭背景,让赵某知道自己不好惹。否则,如果赵某真的消失而且无所顾忌,很有可能会将李某的隐私视频外泄。
2.李某并不掌握赵某的真实住址,对赵某没有现实危险性。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利用先前的工作便利获取了赵某的住址信息系认定错误。李某从其前同事处仅获得了赵某的真实姓名、婚育等信息,工作信息也仅是知道工作岗位是“生产领班”,并不知道赵某的工作单位。李某向赵某索要钱款的聊天记录中提到“你在南城花园19号楼”,这一位置是赵某曾经与李某共享位置时赵某的位置,并非李某通过其个人渠道获得,对该地址赵某也进行了否认,称是“日租房牌厅”。在二人后来的聊天记录中,李某又问“为什么说19号楼不是你家?”赵某说“那真不是”“我家在北城园”。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利用获取的赵某住址,威胁赵某,是不成立的,连赵某自己也否认住在那里,因此对赵某来说,李某根本不知道赵某的住址,对赵某形不成现实危险性。
3.李某只是在微信上说说强势的话,是为了震慑住赵某不要散布其隐私视频,并未实施任何现实的威胁,没有超过维权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李某称自己有黑社会大哥,并把自己说得比较放得开,其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赵某给其发了赌博的照片,并称被公安抓了,李某认为赵某很有可能不是好人,甚至是黑社会,因此其才想到了说自己有黑社会的干哥哥,虚张声势,掩盖自己孤身一人的事实,让自己不至于处于弱势。其目的是让赵某不要泄露隐私视频,不要轻举妄动进一步侵害自己,其找赵某要钱也是这一目的,让赵某知道自己不好惹。李某说的这些话一方面出于索要债务,一方面出于自我保护,其并没有实施任何可能给赵某带来现实危险的行为。
4.李某放弃索债后,赵某主动联系李某认错才引发后续索债。
23日晚至24日凌晨,李某向赵某维权索要钱款,称黑社会大哥去找他,赵某根本没有表现出任何的畏惧,而且不断挑衅李某,问李某性方面的问题,李某无奈的说:“不听睡觉,在别聊了”“墨迹”。赵某回复“晚安”。后面是赵某在24日9:56问李某“忙吗?”
李某经过一晚的索要债务后,发现赵某是滚刀肉,不想再和赵某纠缠,说不再聊了,而赵某经过一晚的所谓的被“威胁”反而在李某已经放弃索债后主动联系李某,李某问其“干嘛,想开了,要转账?”赵某称“我感觉自己有很大问题”,李某说“不用20,你该转我2万,我就当这个事你没有骗我”。通过这一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某曾经放弃索债,是赵某主动联系李某认错,给钱。
5.女方如不强势,有可能会受到男方进一步侵害。
无论是司法实践中还是我们日常看到的宣传报道或者电影电视,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刑事案件,女方被侵害后,男方拍下裸照或者以散播女性被侵害的消息为由要挟女方,继续反复侵害女性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案中赵某在发生关系时偷拍女方隐私视频的用途和想法我们不得而知,而根据赵某谎言连篇、反复无常的性格,女方稍一示弱,赵某就立刻反扑。比如女方放弃后,转天男方又主动联系女方,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李某不保持强势,不把自己打造成无所顾忌百毒不侵,也许男方很快就会拿捏住女方,进而向女方提出各种无理要求,甚至侵害女方。因此,站在李某的立场,其只能这样自力救济才能免受这种骗炮惯犯的PUA,李某的做法事出有因,并无过当。
6.李某找前同事索要严重侵害其权利的加害者信息,具有正当性,属于自力救济,并无不当。
赵某在骗炮、拍隐私视频并逃跑,作为被侵害一方的李某因为隐私权被侵犯,但又不是被真正意义上强奸,一方面其耻于报警,另一方面这种事情报警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因此李某只能选择自力救济。辩护人查阅了大量文献,有研究表明,女性被性侵后的报案率不足10%。我们作为事后的旁观者,不能苛求李某报案解决。
与仅仅发生性关系不同,李某的隐私视频在男方手上,男方失联了,其有必要找到男方,第一步就是要找到男方的姓名,才有可能找到男方,才有可能控制住男方不去传播。而一审判决中认定李某找到男方的真实姓名都成为了李某构成犯罪的理由,于法于情均说不通。
三、赵某是基于其做错事,悔过而给钱,其害怕也是基于心疼钱,并非基于李某黑社会大哥的威胁
1.李某说完黑社会大哥找赵某,赵某根本不害怕。
李某说完后,赵某回复“没事,命没了都没事”“你快点”“活腻了我都”“真的活腻了”“没事,两条腿都行”,对李某所谓的威胁根本不屑一顾,在此期间一直追问李某性方面的问题。
在李某索要一万元时发了一张众多现金的图片,其说找大哥,钱都带齐了,实际上是非常明显的漏洞,因为之前李某说黑社会哥哥是干哥哥,怎么还会用这么多钱呢,对此赵某肯定也会清楚。
2.李某的言语让赵某产生悔过心理,随后才支付了款项。
关于前面的三笔,通过聊天记录可见,经过一晚谈判,李某放弃索债后,赵某主动联系李某,并称“自己有很大的问题”,随后二人聊天,赵某陆续支付了款项。虽然李某在此过程中给赵某施压,但赵某确实认识到自己错了,也一直向李某道歉,承认欺骗李某,承认伤害了李某。
关于后面1万元,李某说赵某前妻出轨背叛,二人没有孩子,知道什么原因吗?赵某说“缺德缺的”。由此可见,李某的言语压迫,使得赵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于是产生悔过心理,进而支付了款项。
关于转完1万元以后,赵某让女方删除自己,女方不同意,说“留着,不要钱了”“放心”,李某只想留着男方微信以防止照片外泄,女方这时放松了对男方的强势,男方立即提出要求女方转回5千,女方发现男方反复无常,非常无赖,才说到“和我比无赖”,才称自己打架、吸毒,让男方道歉,继续转5千,女方要让男方知道自己不好惹,进而不要得寸进尺,循环往复。
3.通过赵某最后一条微信可以看出赵某的悔过心态。
赵某最后的微信说自己做的错事自己负责,进去一两年也认,说明在赵某自己的认识下,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其自己认为有可能坐牢一两年,从侧面印证了在赵某心中其伤害李某的程度是很深的,达到了坐一两年牢的程度。这也说明了赵某对此事的悔过心态是明确的。
4.赵某不是怕黑社会大哥威胁,害怕是因为心疼钱。
辩护人反复查看聊天记录发现,赵某对李某用黑社会大哥来吓唬是没有感觉的,没有丝毫害怕,只不过在李某骂其后,其开始悔过,于是给李某转钱。其在支付完5211、1314后(在支付1万元前)对李某说“这事过去了吗?如果过不去,我真的没有了”“知道,我就问你行了吗?”“我现在都哆嗦了”“这事过去了吗?”“我服了,行吗?”“对不起”“缺的缺德”“你把我删了行吗,我现在真的在哆嗦”“算我求你了行吗?”“我真的没有了”“我真没有了,儿子骗你”“一万以后还有两万,我知道,这是个无底洞了”“我自杀行吗”“我真没有了,一个月就几千块钱工资”“算我求你了行吗?”“饶了我吧行吗?”“真没有了,我一个月真的就几千块钱”。
通过上述赵某自己陈述的话可以看出,无论李某说的什么,在赵某看来其核心关注的点是其没有钱了,其不想再给李某钱了,其认错,只是没有钱,求李某放过他。其之所以说哆嗦,实际上是看到李某对其不依不饶,其心疼钱,因为其答应李某给20万,害怕李某一直找其要钱,所以其才哆嗦。
辩护人认为:现实生活中这种例子非常多,男方侵害了女方权益,或者玩弄了女方,最怕的是女方不依不饶,不善罢甘休,这种害怕的心理是非常正常普遍的。而本案中,看似李某用黑社会哥哥去吓唬赵某,实际上赵某怕的不是黑社会哥哥,这点从一开始其就表现出来了。赵某真正害怕的是侵犯了一个不依不饶的女性,其不愿兑现自己的承诺。
综上所述,辩护人总结了以下过程和赵某的心态:
李某揭穿谎言、表达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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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赵某认识到错误产生悔过心理+ 女方不依不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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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给钱(承诺的钱和补偿)
四、本案存在重大问题
1.本案赵某提交虚假材料、报假案,存在被害人撒谎的情况。
根据赵某的报案笔录和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其称“我认为她跟我接触进而发生过性关系就是了敲诈勒索我。”而根据全案的证据可见,赵某在颠倒黑白。
赵某报案提交的聊天记录未提交案件的起因经过,删除了主动称呼李某宝贝等讨好李某以求见面的内容,删除了李某提出母亲是警察,干哥哥是黑社会时,其没有害怕并反复追问李某性方面问题的内容,删除了其制作的显示经济实力的96万微信余额的截图,和欺骗李某见面转出的20万银行转账记录的截图,删除了李某在发现其一切都是在欺骗时谎称自己叫李文奎的内容,删除了自己做完坏事失联谎称被抓赌抓走的内容,删除了自己逃跑过程中屏蔽女方的内容,删除了自己骗李某已将全部聊天记录删除的假截图。
以上这些男方删除的内容,掩盖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因果关系,掩盖了二人的真实人设,足以导致司法机关做出误判。
2.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全部聊天记录光盘无法打开,导致原检法机关误判。
本案辩护人在一审开庭结束介入,阅卷时发现卷宗中李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光盘无法打开,询问一审法官,法官支支吾吾,二审过程中,辩护人拿去多个光驱试图打开光盘,均无法打开,检察院案管部门用多个光驱尝试也均不能打开。辩护人认为这一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原审的检察机关可能在提起公诉前都没有查看全部的聊天记录,就直接提起了公诉......
3.本案卷宗中李某描述案件事实的笔录只有一份。
辩护人从事刑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第一次见到案件供述仅有一份就定案的情况。这仅有的一份供述根据李某陈述,公安机关对其传唤10余个小时,并且反复告知李某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李某虽为大学生,但其非法律专业,其不懂其行为的性质。辩护人查阅李某笔录,虽然笔录记载的是敲诈勒索过赵某,如何勒索的赵某,但根据李某陈述的事实,结合全部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李某不构成犯罪。
五、本案不应发回重审
根据二审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一是本案赵某拍摄的隐私视频没有在案,二是李某向前同事索要的赵某信息没有查实,三是赵某给李某发的520、5211、1314元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存在疑问。
辩护人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的隐私视频问题,李某在一审开庭之后已经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将赵某叫到派出所,赵某称手机已经更换,照片早已删除。赵某在之前的笔录中也称照片已经删除,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发回重审,赵某也不会再配合提交相关视频,不会自己打脸。而且辩护人认为单就本案来讲,赵某已经承认拍摄了李某臀部的纹身,赵某也已经构成违法侵权,足以认定李某有理由据此向其主张权益。
第二,关于李某从前同事处获取的赵某信息,李某已于庭下向法庭提交,已不用发回重审去查明。而且辩护人认为,李某获取的这些信息与本案关系不大,并非本案的重点,而且相关信息已经在本案聊天记录中予以体现,无需发回重审查明。
第三,关于前三笔款项是否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在聊天记录中已经体现得已经非常明确。而且在赵某2021年3月25日的初次询问笔录中称“第一笔5211元人民币是她想买个包,第二笔1314元人民币是她说她生气了,让我转钱原谅我,第三笔10000元人民币是她向我要钱,了结我和她发生性关系一事”“前两笔钱如果不给,她应该会生气,第三笔钱如果不给的话,她说她已经找好了一个大哥要弄我,我给的这个钱是请她大哥喝酒的”。根据赵某自己的陈述,前两笔钱明显是为了哄李某。对此,赵某的心态在卷宗中体现的已经非常明确,无需再查明。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虽然赵某偷拍的隐私视频没有到案,但并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即使赵某保留了文件,赵某也不可能配合提供该文件,因为其称已经删除,如果拿出来,一方面其自己会受到治安处罚,另一方面正好印证了李某主张的担心外流。因此发回重审,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已不是定案关键,从现实上来看已经不具有查明的可能性。恳请二审合议庭对此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李某以真诚相亲结婚的目的与赵某相处,无奈赵某一直往性上引导,虚构了自己的全部个人信息,并用20万元的虚假转账截图表达诚意,加快发展进程,欺骗女性见面,进而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并偷怕他人性爱视频,随后逃跑失联。对于李某这名受侵害的女性来讲,不想视频外流,名誉受损,只能自力救济。而自力救济过程中李某也非常的克制,男方承诺20万元,其只要2万,并且除了微信说一些狠话,没有做出任何出格的事来,其行为手段没有超过社会一般观念的容忍程度。而根据男方最后的聊天记录可见,在男方的认知里其自己都认为自己做的坏事够被判处一两年的刑期,足以证明本案的前因的重要性,也足以看出赵某做出适当补偿的的自愿性,赵某之所以害怕是因为怕李某一直纠缠,其自己答应给女方20万,其不想给那么多。通过赵某制作的两个精美的转账截图和微信余额截图,可以看到赵某在凌晨一点还能找到专业P图人事帮他立刻做出假截图,说明赵某应该是一个“骗炮”老手,从骗炮到偷拍到迅速逃跑失联,手段非常娴熟,其手中的性爱视频也可以作为一个把柄,如果需要可以随时继续侵害女性。
就本案来说,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法律如果不保护受害女性,反倒保护了这个骗炮偷拍的违法分子,绝对是价值取向出了问题。因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弘扬正气,弘扬正能量,在倡导判决要符合天理、国法、人情,倡导保护女性权益的大背景下,对李某做出无罪判决!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对一个人来说意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是社会运转机器上的一个小小的齿轮,我们能做的并不多,但是当我们看到了问题的存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能够把他纠正过来,那已经是一件很伟大的事了。《辛德勒的名单》中辛德勒在战后一直为我为什么没有再多救出来一个人而自责,电影的最后有一句话“拯救了一个人,就是拯救了全世界”,拯救了她的全世界。这是改变我人生观的一句话。在这个功名利禄的世界,在繁琐工作的压力下,我们渐渐麻木,但我们不得麻木,因为我们法律人的使命不单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使命是让没有犯罪的人不能受到法律的错误追究。
想想若干年后,当我们老去,物质、头衔、名誉已不再重要,回想一生做了什么有意义的事,我想再也没有比我们拯救了几个人更值得铭记的......
【办案体会】
1.案件越小越容易出错案,关注小案件对当事人来讲同样重要,案件无大小,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大事。尤其是现在轻罪治理的大背景下,在强调司法效率的同时,如何保障案件办理质量,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2.认罪认罚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在得不到有效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问题。有些案件仔细推敲一下,应该是无罪的,或者是可判可不判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波逐流。
3.要充分运用法律政策及社会热点案例,司法实践惯性与弘扬正气、社会主旋律不一致的,有望打破惯性。案件办理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本案卷宗可以发现本案被害人品行不端,李某被严重侵犯隐私后,通过自力救济进行维权,希望可以震慑住握有自己隐私的侵权方,如果反被作为犯罪处理,这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是相违背的。辩护律师可以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精神的参照指引,作为评判是非曲直的对照标尺。
4.充分发挥当事人自身的作用,做好品格辩护。品格证据看似没有用,但是对于司法机关承办人去评判权衡一个人是否有罪,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往往这些品格证据在卷宗中是无法体现的,甚至体现的是相反的(本案李某在聊天记录中把自己说得就很坏),这些就要靠辩护人去挖掘,去还原,让承办人看见人和事的全貌,才好增强无罪的内心确信。
5.有问题的案件需要上诉的,上诉状要有技术含量,并非越多越全越好。
6.案件中存在的录音和聊天记录以及同步录音录像,一定要反复听反复看,听一次的效果和听很多次效果肯定不同,听的多了看多了隐藏的意思就出来了。
7.在办案过程中要擅于跳出“指控思维”,丰富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深入了解社会经济活动,才能对案件的判断和把握更为准确。
8.遇到有问题的案件要敢于坚持,办案要有韧劲,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把握好妥协的火候。
9.要反复与承办人沟通,结合反馈找准辩点,将承办人的疑惑逐一解开,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才会大。
10. 努力与检法承办人共情。拯救一个人一个家庭是我们辩护人的使命,通过办理一个案件唤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悲天悯人情怀是辩护人更高一个层次的使命。
本案是张烜墚主任办理的成功案例之一,未来会继续发送张烜墚主任办理的成功案例以及辩护词,供大家参考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