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烜墚主任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13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XX公司在进口汽车过程中,为偷逃税款,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天津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汽车31票。被告人王X作为XX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与外商确定成交价格,并决定低于完税价格申报通关。被告人庞X在明知车辆成交真实价格的情况下,按照王X的要求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通关,并支付货款。
在汽车进口过程中,被告单位沃XX公司为偷逃税款,与XX公司共同以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进口汽车14票。被告人孙X作为沃XX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低于完税价格申报通关,并与王X商定车辆报关价格及支付相应货款。
经计核,XX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46646.84元;沃XX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31737.22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王X、庞X被抓获归案。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孙X到天津新港海关投案自首。
(二)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XX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被告人庞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四、被告单位沃XX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孙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六、在案扣押的被告单位XX公司的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没收,由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八十万元折抵罚金。
七、在案扣押的被告单位沃XX公司的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依法没收,由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上缴国库;余款十六万五千元折抵罚金。
(三)案例评析
被告单位XX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单独或与被告单位沃XX公司结伙,在进口汽车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低报价格通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XX公司、沃XX公司、王X、庞X、孙X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决定并指使他人实施以低报价格通关为手段的走私犯罪,且将部分走私汽车加价或者平分利润给沃XX公司,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庞X受王X指使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通关及分拆支付货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在明知低报价格走私汽车的情况下,仍通过王XX公司走私进口汽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王X、庞X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孙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作为沃XX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X投案自首,沃XX公司亦成立单位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X、庞X、孙X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均可依法适用缓刑。
6年
8次 (优于90.16%的律师)
8次 (优于93.45%的律师)
52922分 (优于99.16%的律师)
一天内
54篇 (优于97.8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