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被保险车辆因故障、事故等突发情况导致停驶后,驾乘人员维修、施救、等候等相关处理过程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属于理赔范围。
【参考案例】
投保情况:2017年11月2日,龙兴运输有限公司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半挂牵引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通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2018年5月,张某乘坐该被保险车辆与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被保险汽车严重损坏,无法移动。事故发生后,张某下车在现场施救作业区内等候救援,此时陈某驾驶重型货车途经救援现场路段时误闯入救援现场,连续冲撞施救车辆,造成在施救作业区内等候的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陈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后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张某所车座的被保险车辆已停止运行,张某已离开驾驶室,既不是乘坐车辆也非驾驶车辆,与车辆没有任何接触,空间上已经独立于车外,可以认定张某的死亡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确实不是在乘坐车辆行驶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其乘坐的车辆损坏严重,无法移动,需要施救,张某离开车辆在施救作业区内等候是一般人在当时情况下通常都会作出的正常行为,也是当时情况下保障自身安全的必要行为。
保险条款中“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的表述不能作机械解释和适用。“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不仅包括驾乘人员乘坐或者驾驶正在运行的交通工具的时间,而且还应当包括交通工具因故障、事故等突发情况导致停驶后,维修、施救、等候等相关过程。
因此张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现场交警的指挥下车在施救作业区内等候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戴律师认为】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乘坐或者驾驶交通工具期间”的具体含义,保险条款未做进一步解释。按通常理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乘车人都会下车检查车辆情况、排查事故故障、等待救援等,其目的是为了车辆能够继续行驶,故也属于驾驶行为的一部分。保险公司所理解的“乘坐或者驾驶”仅仅被限制在被保险人在车辆内部空间时的时候,不符合通常意义的解释。
如同乘坐高铁期间,不能仅仅被理解成在火车内部空间的时候,还应当包括火车在站点停靠时乘客临时下车散步的时候。所以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谨慎的拟定保险条款,使其能够全面、准确的体现承保范围;另一方面,在投保时应当积极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使投保人可以充分的了解保险条款,以便确定是否投保。
最后我们投保时,也应当积极的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最好借助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技术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是最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而不能简单的关注保险费率的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