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建筑物资的租赁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资的名称、规格、单位、租金、数量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租金(元/天) | 数量 |
钢管 | 米 |
以双方实际签收的收发货单据数量为准。 | ||
扣件 | 十字、接卡、转卡 | 个 | ||
丝杠 | 根 | |||
木架板 | 块 | |||
轮扣 | 1米以上 | 米 | ||
轮扣 | 90CM以下 | 根 | ||
工字钢 | 米 | |||
8#小槽钢 | 米 | |||
12#小槽钢 | 米 | |||
空心丝杠?30*65 | 根 | |||
0.33小立杆 | 根 | |||
0.45小立杆 | 根 |
以上单价不包含税金、甲方不提供发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承租方提货之日起,至承租方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
第三条:租赁用途
承租人租用租赁物资用于 工地,未经出租方许可,承租方不得转用于其他工地或做其他用途。
第四条:租赁物资收发货方式
1、承租方提货时,运输费及装、卸车费由承租方承担;
2、租赁物资返还时,承租方将货物送到出租方指定仓库,装车费、运输费、卸车费、维修费及分类码垛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物资必须按照发货时的规格和型号进行返还。
第五条:租赁费的结算及支付
1、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租赁物资数量、时间、金额,每月10日前计算上月租赁费,并出具租金结算清单给承租方核对、确认。
2、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上月租金结算清单的当日核对完毕并签字确认后交给出租方。承租方逾期未予签字确认的,即以出租方出具的租金结算清单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3、此租赁价格无让利,实际租赁期间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取租金。
4、承租方每月15日前向出租方支付上月租金,且承租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出租方付清截止该日前已实际发生的全部租赁费用。
5、双方约定每年的 月份报停,报停期间不计取租赁费。
第六条:双方指定履约代表
出租方指定 (身份证号: )作为收发租赁物资并办理租赁费用结算的全权代表人。
承租方指定 (身份证号: )作为收发租赁物资并办理租赁费用结算的全权代表人。
第七条: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及赔偿
1、承租方应负责租赁物资的维修与保养,使其达到原有的适用性,维修保养费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如造成租赁物资丢失、报废或者损坏等,应按本合同附件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若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物资使用性质(如变卖、抵押、挪用、转租等),出租方有权单方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返还所有租赁物资,逾期不返还的,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双倍支付迟延返还期间的租金。
2、承租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单方通知承租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日内返还所有租赁物资,逾期不返还的,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双倍支付迟延返还期间的租金。
3、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和其他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租赁费和其他费用为止。
第九条:担保
担保方: 自愿为承租方提供担保,当承租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方自愿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物资收、发货清单,租赁物资缺失、损坏赔偿标准及租金结算清单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双方如有争议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